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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设计常见问题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04日

摘 要: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更新及修订,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设计的要求也日趋严格。在建筑消防给水施工图设计中,由于规范自身的一些不明确和相关人员对规范的理解不准确产生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笔者近年来参与的高层消防给水设计,以及在设计复核、审查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小结,希望能给给排水设计人员参考。

关键词: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更新及修订,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设计的要求也日趋严格。在建筑消防给水施工图设计中,由于规范自身的一些不明确和相关人员对规范的理解不准确产生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笔者近年来参与的高层消防?
随着大量的住房需求和城市的土地有限,越来越多的高层民用建筑在云南随处可见。消防给水系统是高层建筑消防灭火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基本设施。为做到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笔者将有关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定性不准确:
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定性为普通住宅。有的工程项目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而定性为商住楼,使其消防水量加大,如H>50m,住宅层还要设喷淋系统。
1.2有的工程把商住楼定性为综合楼。《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7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定性不准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概念混淆导致对规范的理解不准确。使火灾延续时间定为3小时。如H>50m,消防水量40L/s,消防水池V>500m3。
2.消防水池泵房设计:
2.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以上规定在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章中,因建筑专业人员不注意此规定所以违规较多。
2.2消防泵选择:当Q=40L/s,宜按2用1备选泵,火灾初期出水量小,先启动1台水泵避免超压。如消防管网竖向分高、低区时,按一次火灾设计,低区可不设消防泵,设减压阀减压后接低区消防管网。
2.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水泵的供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放水阀门”,目的是便于水泵检查试验时排水。排水量小时,可直接排至泵房集水池;排水量大时,可排回消防水池。同时,消防水泵出口还需要考虑一定的稳压回流措施。因为在实际使用中,会出现消防水量小于水泵选定流量值的情况,此时水泵扬程远大于设计值,在无任何回流措施保护下,消防管网压力过大,容易造成事故。简单的做法是在供水管上装设安全稳压阀,在管网超压时,可以通过回流管泄压,将回流水排至消防水池;在管网压力不稳定时,亦可稳压。
3.消火栓给水管网布置
3.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在审图中有的超过18层只设一根消防竖管,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外一个错误理解认为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只能用于上述条件,其他的地方不能使用,如2跃层商铺也可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在某些条形高层建筑中,其端部是否可以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从而省去1组单阀消火栓的设置呢?虽然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中提出“在每层楼的端部可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规定不明确,因此,在设计中我们应该力求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3.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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