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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关注职业健康法规的重要性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1日

        【摘要】本文介绍了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我国职业病现状及影响发病的因素;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体系。针对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中有关职业健康的要求,阐述了从建立管理制度、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健康监护、培训、事故等方面关注组织的合法行为。
        【关键词】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法规;关注组织的合法行为
        前言
        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既关系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而且最终将影响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职业健康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及组织的守法情况。
        一、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我国目前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共10类115种。
        二、我国职业病现状及影响职业病发病的因素
        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从煤炭、冶金、化工、轻工、电子、机械、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目前全国有害有毒企业已超过1600万家,受到各种职业病危害的人群已超过两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6,442例,死亡146,195例,现患470,247例;近15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1991至20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例,其中:急性中毒21,482例,慢性中毒16,930例;其他职业病21,708例。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专家们估计,在今后若干年我国的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
        职业病这种不流血的“白伤”远远大于流血的“红伤”,死于尘肺病的患者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倍。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以尘肺为例,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影响职业病发病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人、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作用条件。只有三者同时存在才能引起职业性损伤(职业病、工伤、与工作有关疾病)。作用条件主要有:
        1、接触机会。有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如果作业环境恶劣,职业危害严重,可工人不到此环境中去工作,亦即无接触机会,也就不会产生职业病。
        2、接触强度(浓度)。主要取决于接触量,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越高(强),接触时间越长,危害就越大。
        3、工作环境与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不符合卫生标准、布局不合理、管理不善、缺乏卫生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等,都可增加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水平;又如高温环境下,接触毒物时,由于呼吸、血液循环加快,吸入的毒物就多;尤其是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高温状态时,皮肤充血、血液循环加快,促使毒物的经皮吸收;劳动强度加大,呼吸量亦加大,毒物吸收也逐之增加。
        由此可知职业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其发生和发展规律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坏直接有关,所以关键在于预防。
        三、职业健康法规
        自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已形成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条例、卫生部制定发布的17项配套规章并制修订各类职业卫生标准63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3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2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35项为支撑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我国职业病防治制度基本形成。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6号令)、《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重新修订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规章和配套文件。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得到完善。
        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既享有作业场所获得保护身体不受危害、有获得工作场所有害因素信息、有获得健康监护不需付医学检查费用等权利,同时又须遵守国家及企业的法规、规章、制度,配戴特殊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场所外,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服务(包括工作中可能对劳动者产生职业危害的信息,健康监护,因工伤、职业病而致残的健康管理、治疗和康复等)、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法承担因职业危害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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