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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执法监察理念 强化安全生产执法

作者:吴更安 何圣键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摘要:浙江是经济大省,也是安全监管任务较为繁重的省份。今年以来该省不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取得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的较好成绩。本文在总结该省工作做法的同时,深入剖析了现阶段安全执法监察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适应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树立执法监察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措施。
        主题词:安全监管 执法监察 对策措施
        近年来,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工作部署,围绕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的工作目标,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明显成效,连续两年实现了三个“零增长”的目标。特别是事故死亡人数,2004年同比减少520人,2005年同比减少1085人,今年前三季度同比减少208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趋于好转。这其中强化执法理念,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基本情况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应有之义。但把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突出出来,作为一项主要监管手段来抓,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起步较晚。我省以2003年初,温岭市成立安全监察大队为标志,随后2004年苍南县、义乌市和青田县等相继成立安全监察大队。根据2004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各地高度重视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2005年底全省各市、县(市、区)都成立了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已从2004年6月底的595人增加到现在的1500多人。全省90%以上的市、县(市、区)组建了执法监察队伍。
        我省中小企业较为发达,区域经济特点明显,很多乡镇(街道)甚至村的经济总量大,企业数量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很多地方如温岭、苍南、瑞安等地从工作需要出发,为确保监管到位,执法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在乡镇、街道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温州市有85.5%乡镇(街道)以安监站、监察中队等形式,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宁波市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监察中队到位的已达75%以上。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逐步加大。2005年以来尤其是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全省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仅今年1?月份,行政处罚次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数同比增加28.06%、67.0%、24.68%。通过强大的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者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初步扭转了过去出了死亡事故才进行处罚的被动执法状态,形成了超前防范,主动执法的局面,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注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建设。近两年来,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是2005年省安监局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省安监局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四是省安监局编印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指南》,明确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行政执法职责,列出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108种具体行为以及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和处罚依据,并发到全省每位安全执法人员手中,方便学习和掌握。
        (四)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氛围逐步形成。《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力度,安全生产观念得到普及,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得到增强。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正在形成。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形象逐步树立,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奠定了一定群众基础。
        二、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主体作用和地位尚未真正建立。虽然各地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基本成立,但是人员到位有个过程,真正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也有一个过程。另外,安全监管历史上也是以行政管理方式为主,而新建立的安全监管机构是从经贸部门中分设出来组建而成。这些因素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监察的先天不足。因此,实际工作中,无论从自身工作适应性,还是社会的影响面,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主体作用和地位尚未真正建立。
        (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由于机构陆续成立,人员逐步到位,安全生产执法水平不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程序不到位现象。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很好地体现执法过程。从办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的一般程序看,有些案件在调查取证之前未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很好贯彻集体审理的原则;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等不够规范。在调查取证方面,缺乏针对性。在行政处罚方面,对案件处罚额度上不平衡,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些,严重地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质量。
        (三)行政执法存在盲区。一方面,由于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而监管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监管力量的有限和监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突出,致使在隐患的发现上存在盲区。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安全工作还存在职责不清、无人负责的盲区;另一方面,部门之间安全职能交叉,往往出现职责不清、执法不到位的情况。
        (四)装备配套不足。当前安全监管装备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一是执法车杂乱。执法车的车形、式样、标识从省到县,没有统一规范,各不相同,给予社会的统一形象很错乱,形成不了强烈的安全生产执法感官意识。二是执法装备仪器不适应。在监管上还是凭经验看、听、摸、闻,缺乏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手段落后,随意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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