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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保险机制 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

作者:陈光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2日
  摘要:工伤保险、安全立法、国家监察是工业化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在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工伤赔付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既是国际通行做法,又有利于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本文作者在对我国工伤保险现状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安全生产引入保险机制的总体思路,以及推行高危行业安保互动机制、各方利益共赢、防补结合以防为主、在煤炭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抓好已进行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工作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安全生产 保险机制 经济政策
 
   在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和安全立法、国家监察共同构成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在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工伤赔付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机制通过收与支两个方面来实现,前者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保险金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激励和督促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上考量:必须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减少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后者则是从保险基金中划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生产事故与职业危害的预防,包括安全技术服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等等。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探索保险和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新思路,引入保险机制,为安全生产大局服务。
  一、把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有助于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因。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实践中,工伤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预防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
   一是保险费的收缴。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状况等因素,采用行业、企业差别、浮动费率,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对风险较大、职业伤害频率较高和安全基础状况较差的企业,确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应就高些;同时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对安全生产措施得力、事故减少、赔付下降的企业,以降低保险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运用费率的调节作用,促使企业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保险机构超前性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商业保险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除了遵循大数法则,保险公司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户,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指令,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是保险机构的事故调查工作。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从办理赔付的角度,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的监督。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保险机构的事故调查人员是一支编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此外,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参与和保障。
  二、把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
  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介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是国际上的一条成功经验。例如,在工伤保险发育比较成熟的德国,有35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既负责调查事故、办理赔付,也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非常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政府监管、监察工作无法替代的。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从事故高发到基本稳定、最终实现根本好转的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保险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目前在全球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的有164个国家,占95%以上。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险互补并存等三种形式。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即由行业工会或政府指定的组织承担,是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事故按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保险事宜;实行商业工伤保险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主要是采用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两种兼而有之的国家,即工伤社会(行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和互补的模式。
  三、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主要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形式。
社会保险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在全国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社会保险(简称工伤保险),这是我国工伤保险主要形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0.5-2%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按市(地)强制实施统筹。《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如规定因生产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或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形式进行的商业保险,主要险种有“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险种。
工伤保险目前覆盖面仍然偏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机制和功能。2004年之前在工伤社会保险试行时仅限于国有企业,许多地区未将高危行业(矿山、危化品等)包括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直到目前在一些地区仍需加大推行的力度;同时,受各种因素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的程度更低。商业保险仅在部分地区(广东、山西等)、部分行业实行,尚未普及和推广,收费、范围、水平也不统一。
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 、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机制分离。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伤社会保险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监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主动、及时地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第二,工伤社会保险没有很好地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重赔付、轻预防”,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保支付赔偿金阶段。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直接明确工伤保险在预防方面的作用。
第三,赔偿水平低。近年来,不少地区将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提高到20万元以上。按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死亡赔付标准(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6万元)难以达到。
第四,工伤社会保险支出不合理造成了大量的基金结余。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据了解,全国累计共节余工伤保险基金200多亿元),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监管、事故预防经费短缺,形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特有的不正常现象。
商业保险方面问题。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现存的问题,一是强制性不够。虽然在高风险行业建立商业保险已有相应的法律强制依据。但是推行得并不理想。二是覆盖面面小。特别是在高危行业,企业和保险公司积极性都不高。三是保险机构推出的险种不适应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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