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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到治理隐患上来

作者:邹志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2日
摘要:本文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明了煤矿事故是可防、可控的,关键是要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增强忧患意识,运用假设推定的思维方式,及时发现和捕捉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隐患,强化配套治理措施,超前做好防范工作,把预防事故变成预防隐患、把处理事故变成处理隐患,对于指导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预防为主隐患治理 事故控制
 
      煤矿生产事故是可防、可控的,关键是要把“预防为主”的措施抓实。这就需要坚持以预防和治理隐患为主导,运用假设推定的思维方法,发现和捕捉生产过程及其管理工作中最薄弱、最易导致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充分利用事故条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规律,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实现安全生产。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假设推断危险因素;二是揭示事故发生条件间的因果关系,采取恰当方式,断开造成事故的链条,进而达到杜绝事故、保障安全的目的。
      一、隐患的判辨及防范
大量事实证明,安全隐患不只是存在于现场的物或环境中,绝大多数主要存在于员工的行为中。这是因为员工的行为往往受其本身素质或其它相关各方面情况的影响和制约,如员工文化水平、安全意识、工作经验、工作态度、操作技能、性格特点、家庭经济状况、夫妻关系好坏、休息时间长短、劳动强度大小等。此外,管理干部还要受到包括管理知识、管理经历、工作作风、业务技术水平、分析判断能力、现场临机处置能力等因素差异的制约和影响。于是,在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指令和处理现场安全问题时,往往会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和结果,使安全工作常常出现“三违”现象。因此,在现场管理中,运用假设推定的思维方法,针对不同的干部员工、作业内容、作业环境和作业时间等个体差异而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安全因素,切实加强防范工作。例如,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开采煤层时,掘进超前距离规定不少于5米,有的煤矿在实际工作中规定不少于7米。这就是假定在安全管理中可能会发生缺陷的条件下,强化安全管理预防性措施的一种体现。
运用假设推定的思维方法,可防范设计缺陷,实现源头治理。例如,某煤矿一水平人行上山是员工上下班必经巷道,但出入口却设计在矿车频繁调度的车场内。虽然可以少掘进巷道而节省相应投入,但假设推定的思维方法认为:每班员工上班时行走匆匆,而人行道出入口又在车场弯道内侧,不易观察。当重车滑行时,速度快、音响小,往往会因员工躲闪不及,造成事故。因此,根据推理判定,按该设计建成投用后的人行上山将出现严重隐患,对此及时作了修改,杜绝隐患发生。
  二、事故条件相互作用的影响规律
实践证明,某一单个客观存在的事故条件如果没有其它相关条件的配合,是不会发生事故的。同样,如果及时消除已经实际存在的事故条件,以后再出现与其相关的事故条件时,也就不可能与先前曾经存在的事故条件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如瓦斯积聚条件已经出现,但此时没有火源就不会发生爆炸事故。相反,如果火源条件出现,但此时没有瓦斯积聚或瓦斯积聚的隐患已经排除,也不会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某煤矿残采工作面处于微风状态,瓦斯积聚爆炸条件经常出现;对火源又缺乏严格的控制手段,甚至放炮人员为兼职,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装药由采煤工凭“经验”进行,炮眼封泥深度不够;放炮时又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瓦斯浓度严重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启动放炮;放炮产生的火花与达到爆炸浓度的瓦斯条件相互影响和作用,发生爆炸事故。设想一下,如果不违章放炮,如果放炮前严格检查瓦斯,瓦斯浓度在规定的安全值以下,即使放炮产生火源也不会发生事故;同样,如果瓦斯积聚,工作面停止放炮作业,进行处理,就没有火花产生,也不会发生事故。可见,作为事故条件的隐患不论大小,只要存在,在其它具有因果联系的事故条件出现时,就可能发生事故。“星星之火”可以毁掉一个工作面、一个采区,甚至一个矿井,关键就是看隐患共同产生的条件是否具备。
从中可以看出,任何一个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因此,预防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发现一个隐患消灭一个隐患,防止隐患条件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充分认识和把握隐患条件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规律,掌握一事故隐患条件对另一事故隐患条件的依赖性原理,千方百计阻断事故条件之间的联系,使其不能相互作用和影响,从而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隐患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关系
一些隐患已经发生,并且存在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却一直没有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具有相互依赖性的隐患条件在这期间一直没有出现,客观存在的隐患不能发挥作用。但大量的事实证明,只要隐患还存在,发生事故只是时间长短问题。如,一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达到爆炸界限的高浓度瓦斯遇到架线式电机车产生的火花,发生瓦斯爆炸。架线式机车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火花是不争的事实,但在这个煤矿却安全使用了若干年并没有发生事故,也就是说该隐患在长期存在的过程中,已被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被看作是安全的。就是这样的“安全”的隐患,最终于却导致事故发生。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为事故的几种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往往会促成某些隐患的迅速出现,从而大大缩短事故发生的时间。这种不安全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直接作用于已经存在的隐患而造成事故。如,在工作面瓦斯浓度严重超标的情况下,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停止作业、整改,而是要求员工继续从事采掘作业;由于片面追求当班产量的思想作祟,违规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但支护力量不足,出现大面积空顶等,在一定条件下必然酿成事故
井下隐患演变为事故的大量案例表明:只要有隐患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就是客观存在的。至于何时发生事故,主要是看其它具有因果联系的事故条件出现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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