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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7日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任职?

  答: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6. 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7.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0. 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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