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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7日

 61.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

  答: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6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如何收费?

  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63.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和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四种类型。

  64. 什么是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65. 什么是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66. 什么是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67. 什么是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9. 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哪些安全生产规定?

  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并做好维护;(3)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4)拒绝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70.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有什么规定?

  答:(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内容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全国通用。离开特种岗位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操作证自行失效。

  71. 危险化学品包括哪几类?

  答: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72.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上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3.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有哪些规定?

  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4.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有哪些规定?

  答: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75.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76.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如何救援?

  答:(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7. 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78. 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79.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80.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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