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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基础安全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30日
五、问答题
 1、什么是用火作业?
答: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用火过程。
2、什么是固定用火区?
答:是指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害性的区域专门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
3、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按用火部位及其所在区域的危险程度,可以将用火作业分为几个等级?
答: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按用火部位及其所在区域的危险程度,将用火作业分为五个等级: 特级(Ⅰ类、Ⅱ类)用火 、 一级(Ⅰ类、Ⅱ类)用火 和 二级用火 、三级用火、 固定用火区用火。 
4、用火分析合格标准是什么?
答:用火分析合格标准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0%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0%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5、集团公司有三个哪十大禁令?
答: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6、什么是“三不动火”?
答:没有批准的火票不能动火;没有落实好防火措施不能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在场,不能动火。
7、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8、石油火灾的特点?
答:⑴燃烧速度快  ⑵火焰温度高      ⑶易发生爆炸    ⑷易突沸、导致火灾面积扩大    (5)燃烧猛烈、扑救困难。
 9、石化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有哪些?
答:⑴安全生产法规法令
    ⑵石化企业生产特点和性质
    ⑶有关安全技术知识    
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要求
10、什么叫爆炸极限?
答:可燃气体、蒸汽或可燃粉尘与空气组成的爆炸混合物,遇火即能发生爆炸。这个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爆炸极限,最低的爆炸浓度叫下限,最高的爆炸浓度叫上限。
通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粉尘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表示。
11、HSE分别指什么?
答:HSE分别是health、safety、environment的缩写,即安全、环境、健康。
12、搭脚手架必须符合哪两个条件?
答:一是适应施工需要,二时起防护作用。
13、进入塔釜、储罐、槽车、容器及下水井、地坑、炉膛、烟道或其他密闭设备内检修作业时,必须办理什么作业证?
    答:必须办理进入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14、什么是受限空间?
答: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15、工业三废指什么?
答:废水、废气、废渣。
16、三违指什么?
答: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17、石化生产的特点?
    答:一是生产规模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大 。二是工艺过程复杂。复杂的过程容易发生事故,而且连续化作业波及面广。三是自动化程度高。正常情况下安全生产有保障,但控制系统一旦失灵造成的损失将更大。
18、什么是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19、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如何办理动火手续?
答:应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会同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20、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的要求
答:①用火作业前,申请动火及动火许可单位和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动火申请人和许可人将主要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相关措施的确认人应逐项签字认可,并对此项措施的落实负责。
21、简述编写《施工项目HSE作业指导书》的七项内容。
    答:包括项目概况、作业内容、施工作业方案、危害识别、风险评价、消除HSE风险对策和应急处理方案等七项内容。
22、我公司2009年HSE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①无公司级责任事故上报;
    ②无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③无环境污染事故
    ④无火灾爆炸及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⑤千万元产值轻伤率小于1%   
 23.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1)防止与限制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燃烧、爆炸性混合物(可燃气体在空气中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
(2)消除各类点火源;
 (3)预先采取措施,使得一旦发生燃烧爆炸危险,能够阻止和限制火灾遇爆炸的蔓延及扩展。
24、《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哪三种义务?
    答: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5.Ⅰ类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答:Ⅰ类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火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订并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由分公司直属生产车间(包括其它基层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含二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并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26.设备或工艺工程师可在相应火票的哪些栏签字?
答:Ⅱ类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火单位安全工程师(或工艺、设备)工程师在“安全监督”栏签字,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或工艺、设备)工程师在“安全监督”栏签字,
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或工艺、设备)工程师在“安全监督”栏签批。
27.施工作业进入到其他管辖区域用火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如何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10分)
答:施工作业进入到其他管辖区域用火时,由施工主管部门或者承包商商请管辖区域单位提出用火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会签,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
  施工作业虽没进入到其他管辖区域,但用火点距管辖区域单位15米以内,或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装置相关负责人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按照用火等级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28、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用火时间达3天以上)的施工作业用火分公司如何管理?
答: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用火时间达3天以上)的施工作业用火,由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订HSE消除风险措施,由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HSE体系文件格式,分别编写包括项目概况、作业内容、施工作业方案、危害识别、风险评价、消除HSE风险对策和应急处理方案等七项内容的《施工项目HSE作业指导书》,由施工主管部门召集相关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共同审核《施工项目HSE作业指导书》。特级(Ⅰ类、Ⅱ类)用火的《施工项目HSE作业指导书》由生产、技术、机动工程、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公司分管工程设备或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实施;Ⅰ类一级及以下用火的《施工项目HSE作业指导书》由生产、技术、机动工程、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公司分管工程设备、生产或技术的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用火地点有二级单位管辖的,则由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9.根据我国有关事故调查的法规,叙述我国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8)事故图表的绘制
(9)事故原因的分析
(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30、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它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在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31、在什么情况下,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2、在什么情况下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33、我国对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分工有哪些规定?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地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
(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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