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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3日

  93.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94. 使用电话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95. 水利行业哪些事故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快报?

  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快报。

  96.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规定,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新情况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应当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97.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统计范围有哪些?

  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统计在《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中。

  98.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是什么?

  答: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99.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的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有: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

  (2)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100.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的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内容填写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死亡和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简要情况等。

  101.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填报的企事业单位有哪些类型?

  答: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管理、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和其他类型等。非水利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内的事故,也应该报告,但应予以注明。

  102.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四不放过"的原则;(3)公正、公开的原则;(4)分级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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