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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知识问答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7日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对全国特种设备的普查整治结果,我国现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292万余台(套)。另据统计,全国现有气瓶8798万只,压力管道112万公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明确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降低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数从1979年的每年每万台7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但是,随着近年来特种设备种类的增加和使用规模的不断扩大,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与安全生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等其他经济成份得到较快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二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非法制造“土锅炉”等特种设备、违章安装操作特种设备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特种设备事故频繁发生,亟需规范。三是《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大量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管措施基本上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实施的,不够公开、透明。四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五是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六是我国加入WTO,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基本原则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内外一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总结我国50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工业化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成功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新形势和WTO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条例》的立法中坚持了以下5条原则:
  一是安全至上原则。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要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是企业负责原则。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要明确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是权责一致原则。《条例》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四是统一监管原则。履行WTO承诺,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做到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监管规范、监管收费 “四个统一”。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
  五是综合治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单靠一个部门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等均有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

  问:《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设备、设施﹖
  答:《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条例》对上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有关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压力管道属于《条例》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维修、改造、检验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问:《条例》确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有哪些?
  答:《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条例》主要确立了两大安全监察制度:
  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1、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2、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3、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4、监察责任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质量安全义务?

  答: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密不可分,因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义务:
  在设计环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锅炉、气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在制造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方可出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在安装、改造、维修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安装、改造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问: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

  答: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国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经验证明,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不仅要抓好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还要抓好使用环节的安全。为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规定了以下安全义务:
  一是,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是,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三是,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记录与设备安全有关的内容,包括:设备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另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还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五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问:电梯作为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条例》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做出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广泛用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之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普查整治结果,我国目前在用电梯已达34万余台,电梯的安全运行已经成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人民群众使用电梯的安全问题十分关心,特别强调对电梯的安全监察应当包括制造、安装、使用的全过程,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不可分割;电梯生产企业应当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负责。
  据此,为确保电梯运行安全,《条例》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问:《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础,是提高政府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为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作用,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客观、公正,《条例》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严格、具体的要求,并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和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服务,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另外,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的协调运转,必须以严格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依托。《条例》规定了政府、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突出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生产、使用单位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生产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等活动的法律责任。(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违反规定的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三)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法律责任。(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者发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责任自负,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条例》规定了对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直至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注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考虑到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条例》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了规定罚款和撤销从业资格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严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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