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8时43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中路与湘潭大道交叉路口位置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司机温某伟主动报案,岳塘交警大队、宝塔街道、120医护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岳塘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潭公(交)〔2020〕第0146号),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交通事故,温某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6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对温某伟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潭公(交)立字〔2020〕0267号)。2020年8月10日,湘潭市公安局以温某伟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8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温某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岳塘区“4·17”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建议函》相关要求,2022年11月8日,经岳塘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交通运输局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牵头,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岳塘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岳塘公安分局、宝塔街道为成员的“4·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相关人员情况
1.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王某章,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8年08月02日,发证日期:2018年08月02日,强制报废期止:2033年08月02日,发证机构: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
温某伟,男,土家族,1973年11月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系当事车辆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4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1日,发证机构: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行人(死者)
易某秋,女,汉族,1940年8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事发时步行。
(二)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经营者:王某章,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07月30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务;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相关合同关系
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王某章与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混凝土物流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合同约定:王某章提供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拥有该车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对其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17日8时43分许,温某伟驾驶湘C188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宝塔中路湘潭大道交叉路口时,遇易某秋沿湘C188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方向由右往左步行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易某秋受伤。2020年4月17日11时0分许,易某秋经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处置,宝塔街道和120医护人员也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易某秋被紧急送往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公安部门现场勘验、尸检、技术鉴定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中路与湘潭大道交叉路口,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两侧规划有非机动车道,肇事车辆后方规划有行人斑马线,路口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白天。
2020年4月17日,岳塘交警大队委托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易某秋进行了尸体外表检验和死亡原因鉴定。2020年4月27日,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中正鉴所〔2020〕病鉴字第94号),鉴定结论为死者易某秋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损毁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4月17日,岳塘交警大队委托株洲众一司法鉴定所对湘C188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2020年4月27日,株洲众一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众一司鉴所〔2020〕机痕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为:湘C188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体痕迹,系湘C188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体前部左侧与行人身体碰撞所形成;湘C188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前行驶速度无法鉴定;湘C188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制动系和行驶系的安全技术性能均合格。
(四)事故伤亡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死者易某秋,2020年4月17日11时0分许,易某秋经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湘潭市岳塘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事故调解, 2020年6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肇事司机温某伟与死者易某秋家属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中温某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及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
根据岳塘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温某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秋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调查经过及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提取并查阅了肇事司机、车辆档案、合同双方安全管理资料,询问了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主要负责人,了解了事故原因、经过及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情况。
根据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湘C18863车辆轨迹报表,以及后期事故调查组对肇事司机温某伟、车辆所有人王某章、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某林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结合公安交通部门相关询问笔录,2020年4月17日早上6时左右,温某伟驾驶C188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发前往岳塘区宝塔北路盘龙布市工地送货,8时31分卸料完成后开始返回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回公司休息),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中路与湘潭大道交叉路口时发生此次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和现有证据,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相关处理及防范建议
(一)事故相关处理情况
温某伟,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及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湖南省实施
(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货运司机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是交警部门要加强日常巡逻管控,提高见警率,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优化路段路口通行环境。
三是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货运公司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对全区相关安全生产货运企业进行一次安全大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属地街道要充分发挥网格员、劝导员的作用,依托属地宣传阵地及网络媒体,突出对重点区域和人员,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提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岳塘区“4·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