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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2·14”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2日

  3.隐患排查不到位。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现场老化的阀门未排查到位和及时更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2.14”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高占山,男,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竖炉分厂勤杂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烘干车间进行避风,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刘天秀,男,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竖炉分厂班长,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空气呼吸器的情况下违规进入烘干车间寻找高占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徐自营,男,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坚炉分厂副厂长,负责车间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湛春东,男,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竖炉分厂厂长,负责该厂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细致,对老化的阀门未排查到位和及时更换,致使煤气泄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季满忠,男,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老化的阀门未排查到位和及时更换,致使煤气泄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郑满仓,男,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刘海彬,男,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玉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玉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即3.6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玉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罚款19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车间全面停产整顿,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经相关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建全“三项制度”建设,要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设备的巡查和检修力度,对老化及损毁严重的设备和部件要及时更换,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加强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对本岗位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从本质上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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