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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上城项目“10.7”塔吊平衡臂倾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来源:丰城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6年10月7日,丰城市福泽上城项目46#楼发生塔吊平衡臂倾覆事故,造成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曾兆昕常委和李云平副市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要求做好遇难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根据丰城市政府办公室丰办〔2016〕25号文件要求,成立了由安监局局长赵斌任组长,安监局、城建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孺子西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其他投资为辅的房地产开发综合性经营企业,资质等级为二级,注册资本1亿元,现有员工近50人,法人代表郭延安。

2、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江西省丰城市河州街道办事处大楼,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等级为一级,注册资本1亿元,现有员工1768人,法人代表熊政红。

3、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公路工程监理、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册资本500万元,现有员工800余人,法人代表何建平。

4、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位于江西省丰城市人才教育小区规划路,主要从事塔吊、施工电梯租赁业务,注册资本500万元,现有员工6人,法人代表李俊。

5、山东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制造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205国道与327国道交汇处,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37194-2013。

6、江西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其中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证书编号:A3014036220035。

(二)项目施工建设情况

福泽上城八期工程于2013年11月开始审批报建,2013年11月6日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2月10日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南昌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地勘单位为南昌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勘院;该建设项目位于丰城市新城区府前路,总建筑面积为38281平方米,共包括8栋楼房,均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二类住宅楼。其中46#楼为18层结构,于2015年8月开始基础施工,2015年11月地下室顶板完成,2016年7月30日开始46号楼主楼施工, 2016年10月5号完成10柱11层梁柱平板模板作业。因为钢筋未到位,工地暂停施工作业。

(三)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46号楼塔吊由山东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制造,型号为QTZ40(4807),2010年4月经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测出厂,塔吊编号为TL100384,最大起重量40KN,公称起重力矩400KN.M,检测时起重臂架铰点高度30M,检测时最大工作幅度56M。于2016年7月29日由江西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检测资料显示由江西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实际安装由无资质的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装调试。 2016年8月22日,经江西建宇建筑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塔式起重机检测合格。

二、事故发生、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情况

由于施工的推进,需要将塔吊增加标准节提升高度,施工单位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各班组于2016年10月6日至7日停止施工2天,委托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对福泽上城项目46#楼塔吊进行升节作业。2016年10月6日上午,刘天学、刘红东等四人开始从事顶升加节的工作,在加到第三节的时候,发现液压升节装置出现故障,导致第三个标准节升起一半后,再也无法顶高,当时的时间是上午11点多。于是刘天学等四人就开始排除故障,在更换齿轮泵、油管后,液压装置还是不能工作。10月6日下午刘天学等人更换升节装置液压泵后故障仍然没有解决,最后认定是顶升泵发生故障,这时已经是下午5点多钟,考虑到天色已晚光线较暗,就停止更换顶升泵,决定在次日上午能见度高时再进行更换。于是刘天学要求塔吊司机熊成把吊臂对准西边准备加节的方向,用三角木垫块把塔吊回转电机卡住限位,并且告知塔吊司机熊成不能拿掉垫块开动塔机,他们就离开了工地,当时塔吊司机熊成还在驾驶室内。

2016年10月7日上午8:20分左右,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维修工冯魏华、曾晶和刘天学到了工地,先是走46#楼步行楼梯到达10楼,通过塔吊操作平台跑道到达打撑杆的平台上,再爬到需要加节的塔吊工作平台。当时发现塔吊吊臂对着的方向是南面,塔吊司机已经坐在驾驶室,正在起吊要换上的顶升泵,维修人员冯魏华立即制止了司机,并让司机把吊起物放回地面,要求司机不再开动塔机后开始拆卸故障顶升泵。当时司机熊成在驾驶室内,工人曾晶在靠近吊臂第二节的标准节里面敲击顶升泵的固定销,工人冯魏华在第二节标准节外扶着顶升泵,刘天学帮助曾晶用钢管撬固定销,由于钢管没有拿稳掉到了地上,刘天学重取另外一根钢管,就在这时,冯魏华听到驾驶室底部发出异响,于是叫喊刘天学和曾晶赶快往下爬,同时自己也迅速钻进了标准节里躲避,塔吊平衡臂和驾驶室随后坠落地面。

塔吊驾驶室及大臂倾覆后,冯魏华和曾晶通过下一层操作平台安全下到地面,刘天学和熊成随驾驶室和大臂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以后,工地负责人卢国仁和塔吊租赁公司法人李俊等人立即开展救援工作,拨打“110”、“120”救援电话。

“120”救护车于10月7日 9点08分到达事故现场,接诊医生吕车平当场确认熊成、刘天学无生命体征,已死亡,死者尸体送丰城市殡仪馆。两名伤者立即送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检查为皮外伤,当日上午出院。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熊成家属与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10月14日下午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刘天学家属与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10月20日下午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熊成违章作业,在第三个标准节未安装到位的情况下,擅自转动塔臂,将塔臂由西侧方向转向南侧方向,并起吊顶升泵,致使塔臂前后重心发生偏移,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未取得塔吊安装资质,擅自安装46#塔吊,10月7日安排无证人员刘天学对46#塔吊顶升作业。10月7日塔吊顶升过程中没有落实施工方案,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2、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泽上城八期工地日常安全检查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把塔吊安装业务承租给无安装资质的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塔吊租赁公司进行塔吊顶升作业时,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以及未安排施工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福泽上城项目“10.7” 塔吊平衡臂倾覆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违法安装、违章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不到位。在46#塔吊顶升时,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塔吊顶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号主席令)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泽上城项目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把塔吊安装业务承租给无安装资质的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46号楼塔吊顶升过程中,没及时通知监理公司进行旁站,也没安排安全员进行监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八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处理建议

熊成,塔吊司机,违章作业,在第三个标准节未安装到位的情况下,擅自转动塔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鉴于熊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刘天学,塔吊安装人员,无证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鉴于刘天学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曾晶,塔吊维修人员,无证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七款,建议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冯魏华,塔吊维修人员,无证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七款,建议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李俊,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塔吊安装业务,安排无证作业人员进行塔吊顶升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10万元。

卢国仁: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泽上城八期工地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5万元。

2、对监管部门责任人处理建议

吕雪辉,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朱曦,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监督站站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熊斌,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责任安监员,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关于事故迟报的调查与处理

“10.7”事故发生后,建设局、安监局都没有按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调查:崔见光,男,市建设局局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了事故现场。及时配合事故调查组及事故赔偿协调工作,由于工作压力大和任职时间短,忽视了事故上报工作,造成事故迟报。

赵斌,男,市安监局局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了事故现场,并担任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于一直参与事故调查和参加市政府各项会议、活动,一时疏忽,没有及时向宜春市安监局及事故直报系统报告事故情况,造成事故迟报。

建议责令崔见光、赵斌同志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三违”行为。要配备责任心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施工现场跟班检查。要加强施工人员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安全会议,不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资质条件及相关材料的备案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设施施工前检验检测和验收规定,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建筑施工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完备各种施工许可手续和对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消除“三违”行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一定要监理到位,并落实好签字验收制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大力开展以反“三违”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清理无证上岗人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整治到位。督促施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要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建设施工特别是建设施工中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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