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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5·15”一般淹埋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7日

2019年5月15日14时,法库县丁家房镇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发生一起粮食淹埋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做好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处置工作,并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及查阅资料,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位于法库县丁家房镇西丁家村,成立于2014年7月18日,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延军,营业执照注册号:210124100048435,经营范围:粮食收购。法库县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授予经营单位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01401580,有效期: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该公司现有工人1名,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事故发生前已有近2年未进行粮食收购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二)死者情况

死者:高超,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二街18-1号5-2-1。事故发生前,高超不是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正式职工。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年5月15日,高超、高凯兄弟两人准备将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1号粮仓内玉米导出。当天,高凯从当地雇佣毕海亮驾驶运输车辆,上午11点多开始从仓内向外导出玉米,在向外导出一车玉米后,发现粮仓底部出粮口卡住一把铁锹,高超找来毕征洪。毕征洪中午12时到达玉米收购站,等了40多分钟后,按照高超的安排,毕征洪从1号玉米仓侧面上部入口进入玉米仓内,进入仓内后,由于仓内底部还有很多玉米,运输机也没有停止运转,根本看不到铁锹,就爬出了玉米仓和高超说:“玉米太多,铁锹弄不出来”,高超就爬进仓内,紧了一下鞋带,没系安全带,也没拉安全绳,让毕征洪站在高处拿着铁钩,高超一只手拉着铁钩,就下到仓底。刚到底部,就被向下流动的玉米带了进去,逐渐将高超淹埋,毕征洪拿着的铁钩也脱了手。

毕征洪看到高超被玉米淹埋,就立即出仓喊人,高凯和毕海亮听到毕征洪的喊声,就马上关闭了运输机,高凯给玉米收购站投资人刘延军打了电话,二人就从玉米仓侧口爬进仓内。高凯、毕征洪和毕海亮三人开始营救高超,由于高超一支手臂还露在外面,三人就向上拉拽高超,并清理压埋的玉米,由于玉米流动性很大,玉米随着清理随着向下流动,高超身体其他部位始终没有露出来,此时三人的呼喊,高超尚能通过手部回应,救了十多分钟,进展也不大,高超渐渐地也没有了反应。刘延军回到收购站后,看到营救困难,就拨打了119救援电话,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毕海亮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消防队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其他人都撤了出来,拉上了警戒绳,由消防队员进行营救,大约40分钟左右,高超被救了出来,身体已没有任何反应,面色灰白,口鼻处有血迹。经120医生心电图检测,已无生命体征,心跳停止,宣布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作业人员高超,缺乏安全防护意识,在粮仓内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佩戴粮仓内已设置的安全绳,也未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盲目进入正在向外倒粮的粮仓底部进行作业,被流动的玉米将身体淹埋,窒息死亡,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未对从业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没有及时制止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事故发生,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调查分析并认定,这起粮食淹埋事故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 高超。作为现场作业人员,在粮仓内作业不佩戴安全绳,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处罚。

2.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法库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三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项第一款“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处以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刘延军。作为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投资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法库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一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刘延军处以二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措施

(一)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要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各项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沈阳黄金粒玉米收购站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养职工自我防护安全意识。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属地和行业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督促监管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企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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