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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坝体断裂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5日

(二)虎门镇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虎门镇政府的履职情况。在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事故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虎门镇政府迅速行动,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部署,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做好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
2、虎门镇市政水务局履职情况。虎门镇市政水务局作为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制度》等制度,在五马垃圾填埋场内设置专门的办公室,专门负责填埋场的管理。该单位能认真落实对填埋场的日常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每个月定期开展两次专门针对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在去年深圳“12.20”事故后迅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但采取的措施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5月10日事故发生后,能全力做好坝体坍塌后的应急抢险工作,防止发生更大规模的坝体垮塌,避免了人员伤亡和更多的财产损失。虎门镇市政水务局在建设垃圾填埋场时未按工程项目相关程序办理前期手续,虽组织《东莞市虎门镇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图》专家技术咨询会,但未按规定委托审图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厚街镇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厚街镇政府履职情况。厚街镇政府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专门制定了《厚街镇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方案》(厚府办〔2010〕70号)、《关于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长效管理的通知》(厚府办〔2011〕28号),明确了各属地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后,厚街镇政府迅速行动,积极处置,出动大量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对原养猪场内房屋及猪舍清拆,并积极对猪只进行处理,最终,售出活猪24.982万公斤,回笼资金439.68万元,共计亏损近202万元。厚街镇政府借鉴深圳“12•20”滑坡事故救援工作经验,在五马垃圾填埋场坝体断裂事件发生后,迅速成立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国土分局为牵头单位,联同城管、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地质隐患地点,取得一定成效。
2、厚街镇农林水务局、城管分局、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长效管理的通知》(厚府办〔2011〕28号)以及相关资料显示,2012年以来厚街镇农林水务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的牵头整治,厚街镇环保分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城市综合执法分局负责对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的建筑物进行清拆,并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新围社区事发养猪场从搭建至拆除,在其存在的近一年时间内,无论是农业部门对养殖场的巡查、环保部门对污染项目的巡查,以及城管部门对非法搭建行为的巡查,都没有发现该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有关部门在巡查检查工作中存在缺位及巡查监管的盲区。调查同时发现,厚街镇农林水务部门主动牵头巡查养猪场的区域范围,林业巡查人员对林地的巡查未能发现违规养猪场,未能实现全镇养猪场巡查的全覆盖。
(备注:该养猪场用地属于厚街位于虎门的飞地;厚街镇反映,猪场位于虎门垃圾场内,进入垃圾场有两条路,一条是从正门大路进入,门口标置有虎门垃圾场单位牌,另一条小路必须从虎门镇绕道进入,不在正常巡查路线范围内,厚街部门执法和巡查人员认为属虎门地方以致没有进入巡查。)
3、新围社区属地责任不落实,未能及时清理整治养猪场。厚街镇对养殖业的清理工作由属地社区负责排查清理和整改,并明确要求各社区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辖区养殖情况巡查次数每周不少于一次。从实际情况看,该养猪场2015年5月开始搭建活动板房,2015年7月开始搭建养猪棚,直至2016年5月13日被强制拆除,新围社区巡查发现后,始终未向镇政府、镇农林水务、城管、环保等部门汇报,亦未组织实施清理整治,未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导致该养猪场处于填埋场坝体之下,处于安全隐患环境之中。同时,厚街镇2011年明确各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不得擅自改作养殖用途,但是该宗土地的租赁合同2010年签订时,并无相关条款,同时后续亦无相应补充合同条款,或承租户的承诺书。
“夹苟”养猪场涉及的土地明确约定作为农业用途,且若需改变用途,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约定地块不得转包,若需转包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但是从地块实际使用情况看,该地块经过了多次转包,且最终用途作为厚街镇明令禁止的养猪场。据核查,2015年底厚街镇新围社区成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但是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仅仅停留在租金的征收上,对于租赁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特别是租赁用途、不得转包等情况,并无跟进和核查,缺乏后续实质性的监管。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设计单位(1人)
(1)原效凯,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环保设计所所长,全面负责虎门镇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在设计过程在缺乏实际现场检验数据的情况下,对勘察报告中的砂质粘性土地基承载力及坝体内侧垃圾土抗剪指标均取了较高的设计值。坝体地基承载力安全储备不足,设计存在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企业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当于行政记过的处分。
2、虎门镇(2人)
(2)方明佳,男,群众,1973年11月6日出生,虎门镇市政水务局环卫管理所固废组副组长,主要负责对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常的监督管理。方明佳未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垃圾填埋场运营公司东莞市轩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规范开展垃圾填埋作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致使库内遭遇积水漫坝,导致坝体断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行政警告的处分。
(3)李国平,男,群众,1979年11月11日出生,虎门镇市政水务局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垃圾填埋场运营公司东莞市轩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规范开展垃圾填埋作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致使库内遭遇积水漫坝,导致坝体断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行政记过的处分。
2、厚街镇(3人)
(4)欧阳明开,1980年4月出生,群众。2008年3月至今担任厚街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办事员,湖景执法分队副组长,负责新围等社区城市管理工作。未能按照镇政府分工安排,及时发现和对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的建筑物进行清拆,导致该养猪场处于填埋场坝体之下,存在安全隐患环境之中,对事故导致的后果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行政警告的处分。
(5)林淦洪,2015年6月至今担任厚街环保分局巡防员,负责全镇污染源的日常巡查工作。林淦洪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新围社区“夹苟”养猪场环境污染行为并进行监督处理,导致该养猪场处于填埋场坝体之下,存在安全隐患环境之中,对事故导致的后果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6)廖洪林,1960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2年5月入党。2008年3月至今任新围社区居委会支部委员,分管农林水工作。作为分管“农林水”工作的村委委员,廖洪林未及时向镇政府、镇农林水务、城管、环保等部门汇报,亦未组织实施清理整治,未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导致该养猪场处于填埋场坝体之下,处于安全隐患环境之中。对“夹苟”养猪场清理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对“夹苟”养猪场用地的出租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导致的后果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在缺乏实际现场检验数据的情况下,对勘察报告中的砂质粘性土地基承载力及坝体内侧垃圾土抗剪指标均取了较高的设计值,坝体地基承载力安全储备不足,设计存在缺陷。建坝之前(2013年8月7日)虎门镇市政水务局组织召开的《东莞市虎门镇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图》技术咨询会,其中专家论证提出了建议适当增大临时排水沟末端排水管的管径、坝体的下部外侧采用刚度较大的挡土结构等相关意见,设计单位均未采纳。坝体地基承载力安全储备不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东莞市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按规范开展垃圾填埋作业,没有及时、有效地对垃圾堆体进行覆膜,致使大量雨水无法及时排走,反而入渗垃圾堆体,致使库内遭遇积水漫坝,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承租物业管理不到位,在未经新围社区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夹苟”地块其中的13.7亩地转租给养猪户时小房,虽然该公司与时小房签订租赁合同也明确了土地用途,但该公司疏于后续管理,对承租农业用地管理不到位,对该地块转租后的使用情况视若无睹,导致在该地块经营猪场的养猪户长期处于危险之中,在事故发生后造成严重后果,该公司对事故导致的后果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黄义军,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人员,主要负责虎门镇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急填埋区挡坝工程结构设计工作。黄义军在缺乏实际现场检验数据的情况下,对勘察报告中的砂质粘性土地基承载力及坝体内侧垃圾土抗剪指标均取了较高的设计值。坝体地基承载力安全储备不足,设计存在缺陷,对建坝之前召开的技术咨询会专家论证提出的建议未能采纳,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胡长峰,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东莞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长峰未严格按规范开展垃圾填埋作业,没有及时、有效地对垃圾堆体进行覆膜,致使大量雨水无法及时排走,反而入渗垃圾堆体,致使库内遭遇积水漫坝,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作检讨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建议责令虎门镇市政水务局向虎门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责令厚街镇农林水务局、城市综合管理分局、环保分局、新围社区向厚街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2、邓锡标,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中共党员,2012年6月担任虎门镇市政水务局局长至今,负责虎门市政水务局的全面工作。作为虎门镇市政水务局的主要负责人,在建设垃圾填埋场时未要求按工程项目相关程序办理前期手续,虽组织《东莞市虎门镇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图》技术咨询会,但未按规定要求委托审图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下属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由虎门镇纪委对邓锡标进行诫勉谈话。
3、邓助严,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中共党员,系虎门镇市政水务局环卫所所长,主要负责对虎门镇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工作。作为虎门镇市政水务局环卫所所长,在建设垃圾填埋场时未要求按工程项目相关程序办理前期手续,虽组织《东莞市虎门镇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图》技术咨询会,但未按规定委托审图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存在监管不到位,建议由虎门镇纪委对邓助严进行诫勉谈话。
4、李运来,1958年出生,群众。1996年进入林业站工作,担任林业治安队员(聘用人员),主要负责新围社区林业巡查。李运来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养猪场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新围社区养猪场的存在,导致该养猪场处于填埋场坝体之下,存在安全隐患环境之中,履行自身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厚街镇林业站对李运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理。
(四)其他建议
1、东莞市鸿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在坝体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也未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警示通报。
2、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在坝体施工过程中,住建等主管部门对其责令停止施工后,未按照要求停工整改。建议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警示通报。
3、时小房,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砖店镇周寺存马张庄人。时小房跟东莞市美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租了“夹苟”地块13.7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但时小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厚街镇明令禁止养猪情况下,涉嫌隐瞒事实,欺骗养猪户,以每平米0.87元租地成本,转租给养猪户租金为每平方米6元,每平方米赚取租金5.13元,按出租近万平方米计算, 时小房在近一年的时间赚取租金约50余万元,并收取高额入场费。建议由厚街镇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对时小房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风险管控意识,坚决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执行到位。深刻吸取5月10日事件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机制,实行重大危险源信息向社会公布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余泥渣土消纳场安全排查工作。各镇街(园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摸清辖区内建筑余泥渣土消纳场所情况,组织城管、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尤其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余泥渣土消纳场火灾、爆炸、污染、坍塌等隐的预防排查,取缔辖区内非法建筑余泥渣土消纳场所,开展泥头车偷排乱倒建筑余泥渣土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按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补充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手续,消除项目选址安全隐患。 虎门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坝体距离广深港高铁最近处仅约120米,且填埋场场区地形高差大,一旦出现较大险情将对广深港高铁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有必要对虎门五马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合理性进行论证。建议尽快开展五马垃圾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如项目选址论证无法通过,应立即停止垃圾场作业,另选它址。在项目选址论证完成前,应严格做好该垃圾填埋场的风险管控工作。
(五)严格履行基建程序,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备案等手续,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建设单位和参建各方、运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六)吸取本次出险教训,切实做好除险加固相关工作,同时,除险加固工作应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确保除险加固设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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