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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经开区“2015.8.4”市政污水管网疏通工程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4.李海水劳务队
海水作业队是以李海水为首的,由其亲戚、徒弟等人组成的一支作业队伍,未挂靠任何公司,无施工和劳务分包资质,总数在30人左右,分为4个班组承接不同的维修、施工任务。李海水未与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带队班长工资,按天支付工人工资。
(四)事故发生地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多云,最高气温29.5℃,平均相对湿度80%。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检查井内所含氰化氢、硫化氢、氨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工人在未进行井下通风和检测、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下井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现场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管道疏通清淤维修工程标段施工方案、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作业人员资格审核不严,对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市政管养项目部违法转包项目,违规实施管道疏通的作业行为视而不见。
2.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市政维修项目疏于管理,中标项目负责人不能在岗履行职责又未及时办理人员变更,项目实际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走过场;工人岗前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配备污水管网维修必需的劳动防护设备。
3.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市政管养项目部,将事故项目头口转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作业队,未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对项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资格,日常安全检查未能有效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
4.李海水作业队,组织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基本知识的工人,凭经验进行市政管网维修施工作业;事故项目现场带班队长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设备的情况下,冒险指挥、带领工人作业。
5.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属单位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项目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省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施工救援人员盲目施救,相关建设、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陈亮,事故项目带队班长。冒险指挥、带领工人作业,在工人进行危险作业前未在现场看护;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海水,事故项目作业队负责人。组织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基本知识的工人,凭经验进行市政管网维修施工作业;未给作业人员配合有效安全防护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王建,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市政管养部副经理,事故项目实际负责人。将事故项目口头转包为不具备作业资质的作业队,未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对项目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徐华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配合总工程师做好重大技术方案审批。对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市政维修项目管理混乱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下同)第45条,建议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2.胡锋,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职责,日常安全检查未能制止纠正工人违规作业行为,对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市政维修项目管理混乱及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建议对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书。
3.周和友,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分管工程部、经营部和材料部。对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市政维修项目管理混乱负有重要工程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建议对其处以9900元罚款。
4.方申柱,亳州建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安徽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职责,对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政维修项目管理混乱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建议给予其2014年度收入40%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5.李涛,亳州建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亳州建安集团副总经理、亳州建投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职责,对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政维修项目管理混乱负有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建议给予其2014年度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依法给予政纪处罚人员
1.梁军,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南部新区市政监察大队大队长。主要负责药都大道(含)以南南部新区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承办南部新区占破路手续的现场勘查与初审,跟踪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等。对事故路段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专项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17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马德清,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管道疏通清淤维修工程标段施工方案、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作业人员资格审核不严,对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市政管养项目部违法转包项目,违规实施管道疏通的作业行为视而不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孙远志,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建科科长。履行“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设施建设”职责不到位,对亳州市城市维护改造项目未落实《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范》负有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常永斋,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副主任。负责重点项目、市政管理、供水、排水等,分管城市建设科、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处等工作。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参与事故项目初步验收,对事故项目整改期间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 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市政维修项目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建议对其处以69万元罚款。
(六)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单位
1.责成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向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此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的,由亳州市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罚款,由亳州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
亳州“8.4”市政管网疏通维修项目中毒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对市政管网养护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辖区范围的市政管网的养护、维修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建筑施工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防范,加大对市政管网施工、检修、疏浚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强化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消除安全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三)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和教育培训
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禁不审批开展作业。企业要针对可能逸出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清淤、清污、维修等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重点确认相应防护措施,切实遵守“先通风、检测,再作业”的规定。要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有关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监督企业开展安全培训,确保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熟知并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方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努力营造关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舆论氛围。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管网检修、疏浚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坚决打击施工单位转包和无专项施工方案、违法分包、无证上岗、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安全责任逐级传递到项目部,直至班组、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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