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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景煤矿杉林井 “5.13”运输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5日

2008年5月13日4时30分,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6万。

  一、矿井概况

  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位于高安市独城镇,是省属国有煤矿。矿井证照齐全,1985年10月建井,1992年12月投产,设计能力为21万吨,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

  二、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黄新明,小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打信号铃时所站位置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张院华,小工,在未听到回铃信号情况下,违章开动绞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姚树荣,班长,对现场信号铃位置不正确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黄新明站位不当未及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4.钟文,掘进区区长,是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地点信号铃位置不正确等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对本区队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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