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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镇凤祥煤矿“5·4”特大透水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经过
  2000年5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镇凤祥煤矿当班下井工人14人,分别在左四路、左六路、左七路作业。早7时30分,班前会后工人入井,四路、六路掌子头各打3个炮眼,放一遍炮,大约出5、6车煤,当干到上午10时50分时,正在左四路斜上采煤工作面用锹往独轮车上装煤的工人李庆平,突然发现煤冲着他来,并感觉到有一股约五六级大的凉风扑来,他就边喊人边同在左四路作业的鞠洪敏、吴有林一起朝井上跑。途中,碰到带班班长李玉久,告诉李工作面出水了,李想通知左六路和左七路作业人员撤退时,已经来不及,水已上涨至+120米。井下10人无一人生还。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凤祥煤矿在没有准确掌握原牛心台煤矿采动过南沟小河保安煤柱和其他记载较全的井巷工程平面图的情况下,越界冒险蛮干,乱采乱掘。不但采了靠南沟小河侧的保安煤柱,而且还采过河床底部煤柱,到靠原牛心台煤矿三区一侧煤柱中开采,共计进入煤柱57米。当左四路斜上工作面与左六路上山采煤工作面贯通时,已接近原牛心台矿三区五路右顺槽第一采煤上山上部采煤巷采空区,加上两个工作面同时在贯通地点放炮出煤,造成与原牛心台矿三区老采空区的隔水煤柱自由面增大,抗压强度降低,在约0.45兆帕水压的作用下,放炮后不到两小时,老空水鼓开煤壁,淹了矿井,导致死亡10人的特大透水事故。
  (2)矿井管理混乱,矿主法制观念淡薄,长期违法组织生产,明知已在水体下采煤,在既没有划定出积水预测区,又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采煤,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区镇两级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对上级有关安全指示,特别是本溪市政府(99)1号文件落实执行不认真,关井力度不够,导致该关的井没关,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处理结果
  (1)给予凤祥煤矿聘用测工罚款3000元的处罚。
  (2)给予牛心台镇企管委安全检查员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予解聘。
  (3)给予牛心台镇企管委副主任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予解聘。
  (4)给予牛心台镇企管委主任行政撤职处分。
  (5)给予牛心台镇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6)给予明山区煤炭行业办工作人员记过处分。
  (7)给予负责安全生产和作业规程审批的明山区煤炭行业办工作人员行政降级处分。
  (8)给予明山区经贸委副主任兼煤炭行业办主任行政记过处分。
  (9)给予负责技术开发工作的明山区地矿局工作人员行政降级处分。
  (10)给予负责采矿登记和技术档案工作的明山区地矿局工作人员行政降级处分。
  (11)给予明山区地矿局局长、前牛心台镇镇长行政撤职处分。
  (12)责成明山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区长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13)责成市、区政府立即关闭凤祥煤矿。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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