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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盛煤矿瓦斯煤尘爆炸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的概况及经过

1985年5月13日10时55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乡,隶属于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的沈阳矿务局林盛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死亡36人,烧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
该矿于1981年12月25日移交生产,设计能力为年产原煤90万吨,采用立井开拓,仓储式方法采煤,两翼对角式通风,开采煤层煤尘具有强爆炸性,其指数为38%,属于高沼气矿井。
事故前,东翼南采区三道南十二煤顺槽里部1号上山已掘进68米,采用11千瓦局扇通风,该顺槽距主石门176米处留有一条14米长盲巷,未打密闭。
1985年5月13日,矿领导布置工作,要求当天白班将南十二煤1号上山与二道贯通。为完成贯通任务,南十二煤上山增加一个掘进组,在二道监视贯通点的掘进队副队长李某,在10时50分听到南翼上山放了第一遍炮,5分钟后听到一声巨响,发生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据查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有章不循。事故前,三道南十二煤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没有实行单独电源供电,致使局扇在事故前2个多小时内跳闸停风10余次,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放炮后产生大量的浮游煤尘,使工作面的瓦斯和煤尘的浓度达到了爆炸界限;放炮时,由于封孔不严,火药延爆打筒产生明火,导致了爆炸事故。当冲击波进行到南顺槽距主石门176米处没有密闭的盲巷时,又引爆了盲巷中积聚的瓦斯,增强了爆炸威力,扩大了灾害。
2、盲目生产,违章作业、矿领导在布置上山贯通时,只布置了生产进度,没有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之长期以来没有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及“一炮三检”制,作业人员没按规定角度打眼,黄泥封孔不严,造成放炮打筒产生明火引爆了瓦斯煤尘。
3、没能对以前发生的几起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特别是对三道北十二煤发生瓦斯超限和南十二煤于1984年12月23日发生的瓦斯燃烧事故,没引起应有的重视。
4、矿领导对安全工作走形式,不注重实效。事故发生的当天,矿、区、队干部多人下井,但也没到事故的上山工作面检查,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辽宁省政府1986年1月18日批复:
1、二区区长高某某忽视安全管理,对工人违章作业长期熟视无睹不予制止,并自作主张停止南十二媒顺槽距石门176米处的上山掘进工作,造成盲巷,形成瓦斯窑,扩大了事故,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通风区区长刘某某,违反安全规定,在南顺槽盲巷停止掘进后,既没有密闭又不供风,并同意用拌子、帘子封上浮煤,对形成瓦斯窑,扩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主管生产的副矿长邵某某,负责了的生产工作,对井下多处违章不过问,在不了解掘进工作面安全状况的情况下,下令贯通南一号上山,盲目指挥,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销副矿长职务处分。
4、矿长王某某,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平时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矿里长期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解决,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矿总工程师邢某某,对这次事故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处理不够及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沈阳矿务局局长赵某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子通报批评。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开展安全教育,杜绝“三违”。
2、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矿井通风能力,尽快建立健全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完善灭火灌浆系统,配备先进的瓦斯监测仪器,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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