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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5·13”较大瞒报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4、发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5、发包单位在对项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驻、施工人员资质等审查把关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和明显管理缺陷。
        6、发包单位在项目备案、审批等相关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开工,造成监管缺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5.13”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瞒报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明晶,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劲龙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缺乏有效的管理,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于施工设备未按有关规定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当且带病运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全军,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劲龙项目部施工队负责人,在施工方未向项目部派驻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下,组织人员从事施工作业,对作业现场管理及危险性较大设备,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参与瞒报事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治虎,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劲龙项目部副经理,实际负责该施工项目全面工作,在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缺乏有效的管理,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对瞒报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杨福平,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劲龙项目部提升绞车操作工。使用不安全设备,对设备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5、张功宴,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劲龙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实际履行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6、张锡耀,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项目工作,未按照规定向吉林磐石劲龙项目部派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导致公司对该工程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对张锡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李智强,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对李智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崔玉果,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违规施工,不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协助承包单位办理尸检手续和死亡证明,对瞒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条规定,建议对崔玉果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刘长安,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代表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瞒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议对刘长安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10、李兴武,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审核把关不严,对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瞒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议对李兴武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11、王宝亭,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是发包单位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参与考察项目施工单位工作,对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效督促、检查,对事故发生和瞒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议对王宝亭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12、王志成,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部工作人员,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企业奖惩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13、孙伟,中共党员,花甸镇安监站安监员,未认真履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该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王福鹏,中共党员,花甸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该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刘平喜,中共党员,集安市经济局企业科科长,负责经济局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龙元明,中共党员,集安市经济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科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该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邱伟,中共党员,集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王晓光,中共党员,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在查处该项目违规用地行为案件中,履行监察职责不到位。对该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孙起炜,中共党员,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在分管执法监察工作期间,对监察大队和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查指导不到位。对该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建议集安市政府对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花甸镇、经济局、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管理,危险性较大设备日常检查、维护等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建议对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瞒报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50万元。
        2、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方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建议对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瞒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70万元。
        (三)对项目工程违法违规施工处理建议:
        针对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西岔分矿2号竖井工程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建议通化市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项目部、班组和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
        (二)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拆、检测检验相关规定,地下矿山运输要有专人负责,严格运行管理。要强化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监督检查,要规范检查制度和内容,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相关记录和档案。
        (三)企业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治理重大隐患。
        (四)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勘探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全面排查、解决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监管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经济和安全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五)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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