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9·27”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1日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孟良,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倒位工,负责配合天车工更换生产线上所用轧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站在起吊物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2.韩振,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车工,负责操作天车。违章作业,在吊装作业时同时操作大车小车动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3.郑旭才,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一号线丁班班长兼安全员,负责该班全面工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4.张凤臣,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一线车间主任,负责一线车间全面工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5.谢凤友,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长,负责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6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6.刘文荣,男,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2.88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地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12万元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安全监管,加大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督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要切实搞好职工的“三级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有对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从本质上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四)唐山鑫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设备管理,特别是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的整改,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设置有效防护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职工的违规行为。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