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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6·4”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1日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非法发包、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刘鑫,汽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楼板吊装过程中,违规在吊装物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席锦普,工长。在拆除楼板施工作业中,未对拆除工程及吊装作业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拆除、吊装安全规程组织施工,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监护,而是组织农民工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3.路晓民,正通公司总经理。将拆除旧厂房工程发包给无拆除资质的孔令强进行施工,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正通公司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4.孔令强,工程队队长。非法承揽拆除工程,并将拆除楼板项目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席锦普进行施工,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桥东区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48000元。

  5.李迎庆,正通公司董事长。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桥东区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134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6.正通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桥东区安全监管局处1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正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发包程序,完善拆除施工相关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机械拆除,制定专门的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各方要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促使施工人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正确的操作程序和技能,切实提高防范事故、预防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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