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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6·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9日

  2014年6月4日16时40分左右,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拆除旧厂房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桥东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桥东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和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6·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2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30700000006041,注册资金5803271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迎庆,经营范围:石油化工冶金机械设备及配件、普通机械零部件加工及其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等。该公司原经营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19号,现搬迁至西山产业集聚区兴业路18号,原下属五个分公司,搬迁后整合为机械加工、压力容器铆焊、热处理三个分公司,现共有职工236人。事故发生地为原二分公司厂房。
  (二)工程概况。
  2014年5月31日,正通公司(甲方)与孔令强拟定拆迁抵帐合同,合同约定将旧厂房及办公楼拆迁所得作为所欠孔令强工程款,工期6月1日至6月10日,在合同未生效(乙方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孔令强就组织工程队开始拆除作业。孔令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任何资质,也从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安全培训,他又将拆除楼板工作分包给没有拆除施工相关资质的席锦普,席锦普临时雇佣吊车(车牌号冀G65250,车主兼司机常永学)和其他施工人员,并联系楼板买方张伟,张伟雇佣汽车拉走拆下的楼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4日,正通公司旧厂房拆除现场,席锦普组织工人们拆除楼板,并将拆下的楼板吊装到汽车上,16时40分左右吊车在吊装楼板下落过程中,在接近汽车高度2米左右的位置,旧楼板由于强度大大降低,楼板一侧的两个吊装位置突然碎裂与吊车绳索脱开,另一侧随着楼板的脱落也随即脱离,楼板一下掉落并砸到刚上汽车准备整板的司机刘鑫身上。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工人们立即开展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后将刘鑫送往251医院进行抢救。17时30分左右刘鑫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汽车吊在吊装楼板过程中,楼板突然发生碎裂、脱落,砸到正在吊装物下作业的刘鑫身上,导致其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非法发包拆除工程项目。正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孔令强,孔令强又将楼板拆除工程分包给了无任何资质的席锦普。
  2.违规施工、违规作业。拆除及吊装作业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没有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刘鑫违规在吊装物下作业。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吊车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就进场作业;现场作业没有安排专门的司索工和吊装指挥工。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非法发包、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刘鑫,汽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楼板吊装过程中,违规在吊装物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席锦普,工长。在拆除楼板施工作业中,未对拆除工程及吊装作业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拆除、吊装安全规程组织施工,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监护,而是组织农民工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3.路晓民,正通公司总经理。将拆除旧厂房工程发包给无拆除资质的孔令强进行施工,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正通公司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4.孔令强,工程队队长。非法承揽拆除工程,并将拆除楼板项目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席锦普进行施工,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桥东区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48000元。
  5.李迎庆,正通公司董事长。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桥东区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134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6.正通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桥东区安全监管局处1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正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发包程序,完善拆除施工相关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机械拆除,制定专门的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各方要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促使施工人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正确的操作程序和技能,切实提高防范事故、预防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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