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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重滑浇、起重臂反弹致塔机折臂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30日

  四、反事故措施及预防

  (1)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遵章守纪教育。

  (3)在进行必须的交叉作业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有可能重叠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对现场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

  五、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及其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之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之

  5.1.2.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5.2.2.4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89)之

  5.2.20多机作业时,应避免各起重机在回转半径重叠作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重叠作业时,必须符合GB5144中8.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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