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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吊钳安全未确认 钢梁坠落砸死电焊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26日

 事故经过:

  2006年7月21日,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铆工二班班长郭XX安排本班组人员分白班和中班加工焊接钢梁(长18米、高1.55米、实重8.7吨),中班17:00时接班后由赵XX带班和另三名焊工焊接,至22时50分,为方便焊接和加快进度,赵XX和工友康XX用一对“竖吊钢板起重钳”(额定载荷3吨/只)将钢梁翻转90度至立放位置,因放置不平稳,赵、康两人将吊钳移至钢梁上翼板两侧,准备将钢梁吊起向北平移,此时赵世国站在钢梁东端指挥起吊,因吊点位置偏东,起钩后钢梁东端先离地,至600-700mm高时,东侧吊钳突然飞离钢梁,钢梁坠落并向东移动,几乎同时西侧吊钳撕裂脱离,钢梁坠地,赵XX被钢梁东端砸伤双大腿及骨盆。现场工友将钢梁东头吊起救出赵XX (男,29岁电焊工,本工种工龄8年),23时10分送至送至安钢职工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7月22日2时50分死亡。

  事故类型:起重伤害

  经济损失:100000元

  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分析,发生此次事故原因为:

  1、赵XX使用“竖吊钢板起重钳”用于横吊钢梁翼板,吊钳吊点不在钢梁的重心位置,且吊铺超负荷使用,造成吊铺损坏、钢梁坠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赵XX指挥起吊钢梁过程中,用手扶钢梁一端,站位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

  3、金属结构分公司及其铆工二班对职工使用吊钳未严格管理,存在习惯性违章,是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针对此次事故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对事故原因认真分析,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2、深人开展查隐患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定置管理,整改各类隐患。

  3、严格设备、工器具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习惯性违章。

  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死者赵XX选用吊钳未进行安全确认,且站位不当,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但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建安公司金结构分公司铆工二班班长郭XX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工习惯性违章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3、建安公司金结构主管副经理于XX对职工习惯性违章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建安公司金结构分公司经理陈XX是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定置管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建安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王XX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的落实负有主管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6、建安公司经理宋XX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在责任制的落实和职工安全教育、现场定置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7、其他责任人员按建安公司2006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建安公司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环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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