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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隧道口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1日

  4、建设和安全监管单位方面的原因

  建设管理单位和安全监管单位履行职责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

  一是对勘察设计的技术管理不严格。没有对隧道勘察设计组织咨询;对隧道的施工图组织设计复查工作深度不够;在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过程中把关不严;未对高阳寨隧道高边坡稳定性组织进一步的勘探和评价。

  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铁道部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和督促参建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质量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程师休假期间,安全隐患检查记录由别人代签名;未按要求对纳入风险等级隧道的事发隧道进行每月施工安全评估和论证;日常经常性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

  三是对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疏于监管。对现场监理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对其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缺乏考核,尤其是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监管不到位,现场核查力度不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设计院地路处工程师,设计院指挥部地质专业组长,负责隧道进口地质勘察设计工作,对此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设计院地路处工程师,设计院指挥部专业设计组长,负责隧道进口地质勘察设计的审查工作,对此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设计院线站处副总工程师,设计院指挥部副指挥长兼总工程师,负责地质勘察总体设计工作,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设计院线站处副总工程师,负责隧道进口地地质勘察设计的处审工作,对此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设计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分管中南片区的生产经营工作,并兼任指挥部指挥长,对此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隧道领工员(合同工)负有主要责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7、隧道开挖分队长(合同工)负有主要责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项目安质部部长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项目总工兼安全生产总监,未能认真履行技术管理和安全总监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0、项目副经理,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1、项目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全生产总监,主管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主持行政全面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指挥部副指挥长,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指挥部指挥长,履行项目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集团副总经理,主管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监理公司隧道进口工区监理员(聘任),负主要责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8、监理公司分站站长(聘任),负主要责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9、监理公司监理站副总监,协助总监主管安全、质量工作,分管事故分站,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0、监理公司监理站总监,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监理公司副总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监理公司总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3、建设单位安全质量部长,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建设单位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建设单位副指挥长兼总工程师,分管工程技术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四、事故教训及措施

  1、各级铁道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铁路施工安全管理。一是要继续加大对重点工程安全检查的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对一些高风险、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论证,提出并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三是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高风险工程,要逐步推行风险评估,加强重点监控。四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施工安全的属地监管,会同铁路、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铁路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尤其对涉及重要公共设施的工程安全措施应重点督查,深化铁路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铁路建设尤其是隧道施工领域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重点工程尤其是风险大、地质条件特殊的工程要逐一核查。要加强对高风险隧道和高危工点施工安全的监管,建立并落实相应的包保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到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的考核。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定期组织对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监控职责情况的检查,确保现场一线人员对施工安全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

  3、设计单位要抓紧对在建工程的安全设计进行复查。一是对地质状况进行深入复查,确保把地质勘察工作做到位。尤其是对存在突水突泥、溶腔溶洞、滑坡、沉陷、岩崩、高陡边坡等危险地段,以及靠近既有铁路、公路、住宅、工厂、油气管线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的地段,要运用综合勘察手段,强化勘察、查明地况、弄清疑点、提早处理、不留后患。二是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进行全面复查,及时加强薄弱环节。尤其是安全防护措施的设计,必须有可靠的理论计算和必要的试验、验证作为支撑。三是认真做好现场设计配合,根据现场施工所揭示的地质情况变化,对工程设计进行动态优化,及时加强安全技术措施。

  4、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长要对高风险、重点工点的安全方案、安全措施亲自组织研究论证。要保证安全投入的落实,严格按照安全方案和现场实际需要配置人员、设备,落实安全投入。要增强风险意识,落实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对发现的地质变化、安全风险,迅速、正确地作出应急处理,及时上报变更,该停工的必须果断停工。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必须落实到位。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及时提请建设各方进行会勘,制定工程技术措施方案,确保施工安全。要规范作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作到位,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施工方法或者简化工艺流程。要加强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健全预控和应急方案,做好工前交底,规范作业流程,落实安全制度,严格过程监控,严肃作业纪律。要强化现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现场安全员、领工员、工班长必须由有经验的骨干人员担任。

  5、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要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健全安全监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理责任,严把安全方案审查、安全措施落实、施工过程监控、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等关口,及时发现和纠正现场安全风险问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及时进行整改。

  6、加强铁路高风险隧道施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对于爆破、高边坡施工、高桥、长隧、地质复杂工点以及可能对交通运输和居民生活、生产有影响的工点,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配备必要的逃生和自救设施及装备。要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避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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