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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某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7日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此项拆除工程既无施工组织设计,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到实处,违章指挥、盲目蛮干,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永昌县改造拆迁部门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证书,又无营业执照的工程队,应负这起事故的重要责任。
    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监督管理不力,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引以为鉴,立即采取得力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一次以消除事故隐患为主的集中整治,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指定专人彻底解决,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该拆除工程应停工整顿,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帮助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人地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处理。

    六、专家点评

    此次事故是一起重大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违反《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迁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即无营业执照、又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工程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吸取这一沉痛教训。
    拆除工程违反《建筑法》第38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既无施工组织设计,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一起违章指挥、盲目蛮干的生产安全事故。
    违反《建筑法》第4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此次事故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法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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