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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解除保护 造成炉膛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简述】

  
2001年4月1日,某热电厂#1号炉运行中灭火,运行人员严重违章操作,强行退出灭火保护,用爆燃法点火起炉,使锅炉炉膛发生爆炸,受热面等多处损坏。

  【事故经过】

  
4月1日,1号机组运行,对应的1号炉(E-420-13.7-560KT)运行,1号机负荷70MW、炉出力268吨/时,主汽压力13.02MPa、主汽温度556℃。1号发电机变压器组通过220kV热源甲、乙线经辽一变与系统并列运行。

  00时47分29秒,锅炉运行主值班员何某某监盘中发现炉膛负压表指示到正压最大值、火焰监视器指示灯闪动,且有多组熄灭,工业电视显示暗黑,判断为锅炉掉焦,立即报告值长袁××。随之1号炉灭火保护动作,1.2号排粉机和甲、乙给粉总电源联跳、燃油速断阀关闭,1号炉灭火。何某某当即将锅炉灭火情况报告值长、通知汽机和电气专业值班员。值长令抓紧恢复,准备启动。何某某立即复归跳闸设备,并令巡检员田某某解除锅炉灭火保护。

  00时47分36秒,何某某起动排粉机,同时令巡检员投入给粉总电源(事后根据DCS系统事故追忆,确认未投上)。发现炉膛正压大并听到响声,何某某立即停止排粉机。由于盘上未发现异常,也未对锅炉进行全面检查,何某某再次起动排粉机,00时57分左右,巡检员到炉前点燃4支油枪,锅炉点火。

  01时01分,何某某令再次投入给粉总电源,12台给粉机全部自动启动、炉膛负压表指示到最大值(表量程为±400Pa)、锅炉汽压急剧上升、过热器1.2号安全门动作,在开启点火排汽同时,令汽机加负荷。由于汽压高,接连停止10台给粉机,只保留2台给粉机和4支油枪运行。汽机副值班员到机头处手动调负荷时,发现汽轮机前轴承箱内向外喷油(停机后,打开机头前油管化装板发现为“Φ70滑阀至快速关闭器油管”接头大量喷油),立即报告值长。值长下令停机,01时07分1号炉熄火,01时08分1号机打闸停机。

  事故后检查设备损坏情况:

  1.前墙20.7米标高刚性梁扭曲变形,最大弯曲变形值350mm。

  2.前墙31.2.27.7.24.2.17.2米标高刚性梁弯曲变形,弯曲变形值分别为250mm、283mm、260mm、88mm。

  3.后墙20.7.17.2米标高刚性梁弯曲变形,弯曲变形值分别为60mm、81mm,其中20.7米标高大板梁与支架连接处有局部变形。

  4.前墙中部辐射过热器左侧第二个联箱疏水管断裂。

  5.4号喷燃器二次风管道软连接被撕开。

  6.侧墙刚性梁有轻微变形,变形量最大在20.7米标高处,为50mm。

  7.前墙水冷壁和辐射过热器联箱密封板中间部位裂开,最大值约50mm。

  【事故原因】

  1.习惯性违章、违规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严重违反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6.1.4条“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冷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185条:“当锅炉发现灭火时,严禁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之规定。

  2.运行值班员严重违反运行操作规程,有章不循。在锅炉灭火后,急于点火启动,未按规程规定进行通风吹扫,便强行将灭火保护解除,起动排粉机,致使一次风管内积粉及乏气进入炉膛,是造成爆燃的直接原因。《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6.1.6规定:“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值班员随意退出灭火保护装置,违反了重要保护投、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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