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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6日
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分达标、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5.对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或不积极配合的施工承包商给予经济处罚;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的加倍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6.对不遵守明挖放炮“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制度的施工承包商给予重罚,并同时责令其停工整顿。
7.施工承包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经济处罚:
⑴发布违反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的;
⑵无视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通知,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的;
⑷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特大事故的;
⑸承包商工作人员不服从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管理,其行为较为严重的。
8.对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按项目单位制订的“违章作业处罚标准”处罚。
9.项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对施工承包商工作人员进行违规违纪罚款时,应视其具体情况,对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监理承包商按处罚标准减半罚款。
10.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对施工承包商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罚款,原则上只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尽可能提供处罚的事实证据。
11.施工承包商发生特大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12.施工承包商发生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5万~8万元的罚款。
13.施工承包商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5万~8万元的罚款。
14.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由项目单位给予3万~5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项目单位奖金来源及使用:
1.项目单位确定的工程安全奖励基金;
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不返还部分;
3.违章及事故罚款;
4.安全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十六条 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象,一经查证落实,将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施工承包商隐瞒事故,将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重、特大机械、火灾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或连续两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给项目单位以“黄牌警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团公司“说清楚”。
第六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人次重伤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火灾事故,或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的行为,且拒不服从工程协调管理或经批评纠正但无明显成效的,由项目单位给以“黄牌警告”,并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经过整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了明显改善,在三个月后可向主管单位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撤销“黄牌警告”。项目单位撤销施工承包商“黄牌警告”,应同时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备案。
第七十条 受到“黄牌警告”的施工承包商在受警告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工程招投标。黄牌警告撤销后,参加投标时将酌情给予扣分。施工承包商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工程招投标。

第十一章 施工承包商安全资格
第七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投标承包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其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安全声誉,在工程现场有良好的安全形象。
第七十二条 参加火电工程投标的施工承包商,对其企业要求是已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在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投标当年未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
第七十三条 参加水电工程投标的施工承包商,对其企业要求是已初步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在投标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第七十四条 中标承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应结合工程特点,认真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全面推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管理绩效得到持续改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规定条款,应视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台帐(见附录E)。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成品保护:泛指对设备、构筑物外观工艺的保护。即指对已粉刷、保温、装饰或施工完的墙面、地面、门窗、沟道、设备、构筑物等外层表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措施),防止人为的污渍、划痕、损伤等,保持外观工艺的整洁美观,此项工作属文明施工范畴。
2.垮(坍)塌事故:指工程建设项目中重要构筑物,如大坝、桥梁、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3.环境污染事故: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源治理不当或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事故。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用于界定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管理机构与相关方在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上相互间的管理关系,以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监理承包商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大型构件吊装,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坝、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氢气站,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监理承包商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以及
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土石方爆破。
7.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名称

1.安全施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计划;
2.安全教育与培训;
3.定期安全检查;
4.现场道路、运输与交通安全;
5.现场安全的协调与控制;
6.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批准;
7.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和批准;
8.现场医疗与急救以及紧急联络体制;
9.现场消防及紧急联络体制;
10.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
11.现场环境卫生与清理整顿;
12.现场成品保护的控制;
13.文明施工的协调与控制;
14.现场力能(氧气、乙炔气、氩气、压缩空气)的供应;
15.现场施工用电;
16.现场照明;
17.现场安全设施;
18.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9.现场临建;
20.现场安全保卫及人员、车辆出入的控制;
21.恶劣气候的安全保障;
22.土石方开挖;
23.凿岩、爆破作业;
24.钢筋模板作业;
25.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梯子;
26.起吊作业及大、中型起重机械的拆装、检查与试验;
27.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
28.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29.废料、废水、废气的处理与排放;
30.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31.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32.工作人员的加班;
33.密闭容器内作业;
34.高边坡作业;
35.隧道(井、洞)开挖;
36.材料、物品堆放;
37.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38.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考核;
39.分包单位的管理。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

1.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其计列标准如下(适用新建与改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
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10万元330千伏变电工程8万元220千伏变电工程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3.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规定的直接费中的劳动保护费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
4.水电工程安措补助费按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水[2000]162号文《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其费用按建安工程量的5~7‰控制,列入工程造价。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项目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目录

1. 安全会议记录(含签到记录);
2.安全检查记录;
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4.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验证);
5.安全奖惩记录(含罚款通知单);
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安全管理人员建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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