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6日
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
1.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2.项目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
3.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置二级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5人。
4.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证件。
7.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有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和专用的监督装备及工具。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环境保护(包括防止水土流失,下同),是指工程建设所征施工用地以外的环境及工程建设区域内正常的施工、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征用地以外的水土、树木、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随意破坏。
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以进行合理的控制、排放、清运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三十八条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箱(筒)和水冲式(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
第四十一条 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换气及防止中毒措施。夏季露天作业,施工承包商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二条 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同时应严防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为员工提供较好的沐浴、盥洗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施。员工宿舍应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保持通风与整洁。员工生活区应定期消毒,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并应有消灭蚊、蝇、老鼠的措施。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应实行逐级负责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同时应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安排进行岗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全体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 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报送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承包商备案,接受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工程现场外来参观、检查工作、实习、参加临时劳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四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承包商备查。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F、G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第五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第五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按程序对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签证、执行,确保一切施工活动都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作业过程如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书面批准。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施工承包商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五十二条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施工项目(见附录A)和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须报送监理承包商审批后,施工项目方可交底、施工。
第五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施工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编制的安全控制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危险点和控制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与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5)提出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

第八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1.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两次;
2.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
3.项目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4.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应使用集团公司制订的“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检查评价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项目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检查。
第五十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事故、事件、不符合)为主,同时应将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安全卫生纳入检查范围。
第五十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程序,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在控、受控状态。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验证程序。

第九章 事故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承包商现场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或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形式向项目单位报告。
2.项目单位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
3.项目单位接到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其中重、特大机械事故应由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
4.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六十条 人身伤亡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人身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向项目单位报告事故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3日前报出。
2.项目单位应使用“工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分别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报送事故报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安全施工记录
1.施工承包商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死亡)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其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2.工程建设项目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整个工程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特大机械、火灾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命名为无事故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第六十二条 安全考核项目
1.分支机构(控股公司):
⑴安全施工纪录;
⑵工程建设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平均人数计算);
⑶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2.项目单位:
⑴安全施工纪录;
⑵工程项目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工程千人死亡率;
⑶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⑷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
⑸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3.施工承包商:
⑴安全施工纪录;
⑵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
⑶千人重伤率;
⑷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⑸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
⑹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⑺项目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季度检查考核结论。
4.监理承包商:与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际效果挂钩。
第六十三条 对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的考核与奖惩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的考核与奖惩: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程主要施工承包商,由集团公司授予荣誉奖牌,并录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信息数据库,在以后的集团公司系统工程招投标时给予加分,且奖牌数加分可以累积。
2.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施工承包商行政正职、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理承包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由项目单位每年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在项目单位组织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中连续获得“优胜流动红旗”的施工承包商,由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项目单位每季度组织对施工承包商现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