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 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张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见图3)。
图3
a-网眼尺寸;b-安全距离
2.3.5 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小于150mm(见图4)。
图4
a-网眼尺寸;b-安全距离
2.4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
2.5 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2.6 防护罩不应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应便于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2.7 当防护罩需涂漆时,应按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世荣、唐石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