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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30日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由企业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6)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3)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与认证

  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立了质量检验与认证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负责全国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发放工作。各省、市建立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当地生产和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一支足够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经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后,审查合格,由国家安全生产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2.健康监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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