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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规范操作规程的管理,提高操作规程的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操作受控, 促进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 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 合我司实际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认真执行上级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技术 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危险、危害 性, 根据关键岗位的不同特点, 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约束操作者的行为,监督员工、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第二章 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
        第三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州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 件精神要求,进一步落实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范驾 驶员的操作行为,结合我司际制订本规程。
        第四条 客运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 站”管理规定,坚持正常应班,严禁使用经涂改、改造、倒 卖和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牌以及公司上岗服务证应班。 第五条 客运驾驶员上岗“十不准”
        1、不准无证、证照不齐或持无效证照驾车;
        2、不准超载、超速和超时疲劳驾车或让车不让速、让
        速不让道;
        3、不准酒后驾车或在早晨行车前 12 小时内从事影响 休息的娱乐活动;
        4、不准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防滑、消防等安全设 施设备不齐的车辆上路;
        5、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或繁华路段严 禁超车;
        6、不准在雨雾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冒险开车;
        7、不准车辆在涉水、水毁、蹋方、泞滑、车渡等危险 路段载客通过;
        8、不准驾车时打手机、戴耳塞听音乐或穿拖鞋、高跟 鞋、赤脚、赤膊驾车、饮食、抽烟和闲谈及其它防碍安全行 驶的行为;
        9、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10、不准在车未停稳时打开乘客门以及夜间 22 点~早 晨 6 点期间在三级(含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驾驶员应自觉做好高温、雷雨、涉水及冬季冰 雪、雾霜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配备并正确使用防滑、防火 等车辆安全设施设备,主动避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 车和礼宾车队等。 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不抢行, 做到一停、 二看、三通过。
        第七条 客运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客车不得超过 4 小 时, 24 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 8 超过小时(特殊情况下 可延长 22 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 ;
        夜间 22 时至凌晨 6 时不得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 路行驶。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每运行 2 小时必须到途中服 务区停车休息 20~30 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山路 连续下坡 1 小时必须停车休息 10 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 次例检,例检重点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及灯光信号 等装置。对旅客进行安全宣传,严禁携带“三品”上车,随 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李物品的稳固,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爱护 GPS 监控设备,严禁人为破 坏、遮挡及加装开关等屏蔽行为,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并 自觉接受乘客的安全监督。 第九条 驾驶员出车前:
        1、检查所需证件和随车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制动、转向、传动、灯 光信号及轮胎、悬挂等装置是否完好;
        3、检查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4、检查车辆油箱的油、水箱的水是否充足;
        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条、三角木、 消防锤等,是否齐全有效;
        7、发班前必须向旅客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第十条 驾驶员行车中:
        1、自觉遵纪守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2、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档不响,严禁不踏离 合器换档;
        3、做到汽车的换档顺序、脚轻手快、加油均匀;
        4、不猛打方向和临近障碍物急刹车;
        5、做到双手不脱离方向盘,严禁打手机;
        6、做到不脱档滑行、不硬吃排档。行进陡坡、长坡和 溜坡路段时严禁熄火空档滑行,下长坡刹车发烫或疲软时应 停车休息, 等待制动力恢复后再运行, 严禁勉强和侥幸行驶; 7、发现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 异响和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严禁侥幸凑合行驶。 8、超、会车前应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后,鸣号示意对方 来车(夜间用灯光 。遇大雨、大雾、视线不清、交叉路、 弯道、狭路、桥梁、繁华地段、隧道等要谨慎驾驶,严禁超 车。
        9、经常观察旅客乘车情况,发现旅客有头手伸出窗外 或其它不安全行为时, 应及时提示和纠正, 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驾驶员行车后:
        1、 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 关闭电源, 推进低挡位置 (有 , 拉紧手刹;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向低速档,打好眼木
        2、车辆有故障的应及时报修,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 防工作。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行车注意事项:
        1、 从匝道上路进入主线车道时, 当入口有加速车道时, 应通过加速车道,将车速提高到一定的速度。合流时,不能 妨碍在主线车道行驶的车辆;
        2、应当严格区分车道的职能,分道行驶,一般情况下
        4走主行车道,只有超车时,才使用超车道,保证车流畅通; 3、遵守速度限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在雨天、冰雪 天行车,车速应当降低;
        4、行车时随时注意路边和道路上空的标志标线,并适 当靠右行驶,避免辗压右侧车道分道线,以利于后车超车有 足够的侧向距离;
        5、应保持纵向车间距离。一般情况下,在路面干燥、 制动良好的情况下,车间距离(m 不小于车速(Km /h 的数值。 如车速 80 Km/h 时不小于 80m, 时速 100Km / h 时不小于 100m。随时注意路旁车间距离标志牌。遇雨雾 天、冰雪天和路面潮湿时车间距离应增加一倍以上;
        6、不准在主线车道上倒车、掉头、横穿,不准超过中 央分隔带。不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7、不妨碍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公安、抢险等车辆 的通行;
        8、始终握稳转向盘,改变车道或超车时,转向角度不 能太大,防止车速过快车辆飘移。需要制动时,分几次制动 点刹为好,不要一脚踩死,防止车辆跑偏;
        9、超车时,估计好距离和双方车速,情况正常时,应 鸣号、开左转向灯,从超车道超越前车,不准从右侧超车; 10、进出隧道光线发生变化,要适当降低车速,以适应 光线的明暗变化;
        11、驶出高速公路时,注意路口预告牌,将车从主车道 分流出来进入减速车道减速,经匝道进入一般公路。
        第十三条 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1、按交通法规规定正确使用灯光信号;
        2、停车需开小灯,起步前应开大灯,看清路面动态及 障碍;
        3、夜间行驶速度应比白天适当降低,超车时应在安全 的原则下方可超越;
        4、会车时如遇对方车辆不关大灯可闪光示意,必要时 靠右边避让,不可斗气开灯冒险行驶;
        5、在有路灯地段时,严禁闭灯行驶,在无路灯照明又 遇大灯突然不亮时应立即判断右边障碍情况靠右边停车,严 禁摸黑行驶;
        6、严禁超时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 雨天行车注意事项:
        1、雨刮器必须灵敏有效;
        2、降低车速,转弯要慢,防止侧滑。处理障碍要比晴 天提前,避免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而造成刹车单边和溜滑, 并使用“初雨乍晴防路滑、停车避让用点刹”的操作方法; 3、行进山区遇暴雨或落石时,应立即选择安全地带停 车,防止塌陷和山洪爆发;
        4、行驶中留有余地,预防车辆、行人突然横穿。 第十五条 雾天行车注意事项:
        1、检查灯光是否完好;
        2、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
        3、途中停车或到站上、下乘客时,不准关闭防雾灯和
        小灯;
        4、视线不清,道路不明,不准冒险行驶和强行超车。
        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由专人指挥方才通行。 第十六条 涉水行车注意事项:
        1、驾驶客车须要涉水或车渡时,不得载客通过,听从 指挥;
        2、涉水前,必须探明水情及路况,不得冒险盲目通过;
        3、涉水时,应保持低速、平稳,水中不准停车和急打 方向;
        4、涉水完毕,应低速行驶并轻踏刹车,待蹄片磨干、 刹车有效时方可正常行驶。
        第十七条 应急驾驶操作程序:
        1、驾驶营运客车遇有危险时,为维护全车旅客的人身 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应采取正当合理的紧急避险 措施。
        2、紧急避险应掌握以下限度原则:(1人身权利大 于财产权益。 (2紧急避险要合理,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 超过必要的限度,当自身客车的旅客利益与第三者利益不能 两全时,整车旅客的安全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载有十几人至 几十人的客车,在损失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保全较 大的合法权益,防止危及整辆客车乘客生命安全的事情发 生。
        3、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将车停靠在宽阔的 地段或紧急停车道,停车后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
        时立即疏散旅客下车至安全地带,并妥善处理。
        4、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应立即停车, 迅速观察事故现场。先检查是否有人遭受伤害,如果受伤害 7已死亡,则不应搬动,此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用东西将 尸体遮盖起来,待交通管理人员来处理。受伤害者是否确认 死亡,必须抓紧时间诊断,以免一些休克、假死的人因误认 为死亡而延误抢救的时机,造成真的死亡。死亡的主要判断 标准包括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停止、瞳孔是否失散 等。当对受伤害者是否死亡无把握时,应将其作为受伤者来 抢救。抢救受伤人员(包括自己受伤的第一步是止血,特 别是动脉血管有出血处时,应立即止血,然后再紧急送往医 院;简单的止血方法是用大拇指或食指用力压住出血处的上 端动脉近心端,直至停止流血或流血较少时为止,然后再用 干净毛巾、布条之类的东西将该处绑紧。有受伤人员时,要 及时栏阻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或运 送受伤人员去医院的同时,必须注意保留现场,设置标记。 抢救受伤人员时还应注意不能顾此失彼,在发现一名伤员 后,应再检查周围是否还有受伤人员,当有多人受伤时,应 先抢救重伤人员。
        5、及时消除危险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后的危险因素,如:先转移乘客至安全地带、 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使危险品停止外溢、禁止 明火接近燃油等有可能会引发二次事故的危险因素。若车辆 在行驶中发现火灾苗头或发生火灾,应立即停车,驾乘人员
        要全力合作开启车门或砸碎车窗玻璃,有序组织乘客及时撤 离至安全地带, 同时关闭车辆总电源、 燃油油箱 (或 CNG 汽 瓶开关等,有组织地开展自救灭火。
        6、 及时报案。 故障或事故发生后, 驾驶员应该亲自或 8请其他人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车队安 全 、 122、 120、 119、 运输科 (0834- 8823679, 13440195434 保险公司等报案。报案时要讲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 号、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7、保护现场。现场的周围通常是指车辆采取制动时至 停车的地域,以及受伤害的对方所行进、终止的位置。简单 保护现场的方法包括:在事故区域周围摆设小石头;用绳索 拦围等。保护现场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交通情况,灵活处 理。如果要交通要道上发生小事故,就不应当为了保护现场 而封闭交通,那样会造成来往车辆的停驶损失,会远远超过 事故本身的损失。
        8、保留证人和证据。发生严重或重大事故后,驾驶员 应及时注意事故现场的见证人和证据。见证人是指目击事故 发生的人。证据是指事故现场的物件,一般包括障碍物、车 辆等。驾驶员应请目击事故的人作证人,如果证人有事不能 停留时,可将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记下。驾 驶员要注意不得让事故现场的物件被移动和失落。 “及时” 注::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而定或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
        1、按车站规定的进出速度行驶,不得超速,不得鸣放
        高音喇叭,按规定的导线指引的方向和地点行驶与停放;
        2、不得携带危险“三品”和无关人员进站;
        3、出站前应协助清点乘客人数,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的 行李物品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危险“三品”上车;
        4、发车前应向旅客作出安全承诺;
        5、配合出站口检查人员搞好车辆出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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