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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燃煤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03日
4.2.4 校队炉前压力表。
     如果在一个锅筒上装有两块压力表,冲洗压力表完毕后,还要校队两块指示的压力数值是否相同。其指示值的差不得大于0.065-0.075兆帕。
4.2.5 汽压升到0.2兆帕时,对各种排污阀依次放水。
排水前,应先将锅炉进水至较高水位。排水时,应注意水位变化,水位不得低于锅炉最低安全水位线。并检查排污阀是否正常,放水完毕,应检查排污阀是否关严。
4.2.6 汽压升到工作压力的2/3左右时,应对蒸汽管道进行暖管。
暖管时间一般为2小时,温升速度宜控制在2-5/min,对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69兆帕的锅炉,其暖管时间约为30分钟。对锅炉至蒸汽母管间的主汽管,其暖管时间约为20-30分钟。
4.2.7 暖管时,蒸汽管道应膨胀良好,支吊架正常。若蒸汽管道发生振动或水冲击时,应立即关闭主汽阀,停止暖管,加强疏水,待振动消除后,再缓慢开启主汽阀,继续暖管。
4.2.8 锅炉供汽前,应再次全面检查,对水位报警器进行试叫,验证其可靠性。
5.并炉供汽
5.1 并炉时,锅炉设备应情况正常,燃烧稳定;启动锅炉汽压稍低于蒸汽母管压力0.05-0.1兆帕,缓慢开大主汽阀,待听不到汽流声时,全开主汽阀(全开后回半圈)。
5.2 并汽后,关闭主汽管上的疏水阀、旁路阀门。
5.3 并炉或直接供汽时,应保持汽压、水位及炉温稳定,并缓缓增加锅炉出力。
若发生蒸汽管道水冲击时,应立即停止并炉或供汽,减弱燃烧、加强疏水,待正常后再重新进行。
5.4 供汽后,应注意维持锅炉水位和各仪表指示的变化,开始做运行记录。对锅炉及辅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点火到并炉供汽过程中的主要操作情况所发现的问题,记入有关记录薄中,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对其消除。
5.5 并炉后每班必须进行下列工作:
5.5.1 冲洗玻璃水位计一次;
5.5.2 检查锅筒、集箱、省煤器排污阀而后疏水阀的严密性;
5.5.3 根据锅炉水质情况,所有排污阀排污一至二次,定期排污应在“负荷低、水位高”时进行;
5.5.4 对锅炉受热面自动吹灰6—8小时进行一次。
6.锅炉的正常运行
6.1 定期试验高低水位报警器和低水位、超压联锁保护装置。
试验时许保持锅炉运行稳定,水位表指示正确,当锅炉水位接近最高或最低安全水位时,水位报警器应鸣叫,水位信号应显示;当锅炉水位达到最低安全水位线时,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应动作,自动停炉;当锅炉压力达到保护值时,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应动作,自动停炉,否则,应停止试验,消除所发现的问题,并重新试验。试验结果及所发现的问题应予以记录。
6.2 根据生产车间用汽负荷变化及时调整燃烧,确保生产需求。
6.3 缺水、满水事故的处理
   锅炉水位表中看不到水位线时,应立即停炉(压火),并停止上水;严禁盲目向锅炉进水或排水。停炉后,采用“叫水法”查明水位。查明水位后,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6.3.1 轻微满水
应将自动给水调节器改为手动,部分或全部关闭给水阀门,减少或停止给水,必要时可开启排污阀,排出少量炉水,使水位降到正常水位线,然后恢复正常运行。
6.3.2 严重满水
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关闭给水阀门,停止向锅炉进水,彬打开省煤器再循环阀门或旁路烟道。开启排污阀,加强排水,但要注意水位表内的水位,防止排水时疏忽大意,又造成缺水事故。开启主汽管、分气缸和蒸汽母管上的速水阀门。待水位正常后,恢复正常燃烧,当压力升至工作压力时,再投入正常运行。
6.3.3 轻微缺水
    应适当增加给水量,必要时可投入备用给水管路。
6.3.4 严重缺水
   严禁向锅炉进水,并立即采取紧急(熄火)停炉措施。
6.4 汽水共腾事故的处理
   减弱燃烧,降低负荷,关小主汽阀。开启连续排污阀、定期排污阀,加强给水,一降低锅炉的含盐量,改善炉水品质,增加对炉水分析次数,打开蒸汽管路和分气缸三的疏水阀门。炉水品质未改善前,不允许增加锅炉负荷;待炉水品质改善,水位清晰时,可逐渐恢复运行。
6.5 爆管事故的处理
   炉管轻微破裂,如锅炉水位尚能维持正常,裂口不可能迅速扩大时,应加强给水,减负荷运行,并立即启用备用锅炉,待备用炉升火投入正常运行后再按正常停炉处理。炉管爆破,水位和气压迅速下降时,应紧急停炉。如水位低于最低水位或不可见时,切忌向锅炉进水,但要维持引风机运行,待排尽烟气和蒸汽后停止。停炉后,即关闭主汽阀。
6.6 在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为防止安全阀因阀芯和阀座粘住而失效,应每周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试验时锅炉汽压宜高于额定蒸汽压力的75%以上,并每季度对安全阀进行一次自动排汽试验。
6.7 锅炉各压力表的指示每班至少对照一次。若发现指示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应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每半年校验一次压力表。
6.8定期排污
6.8.1先开慢排,再微开快排、预热排污管道,无水击时全开快排,进行排污;排污完后,先关快排,后关慢排,再将快排开关一次,放出两阀间的残水。:从锅筒、每组水冷壁下集箱排除炉内的沉淀物,并补充连续排污的不足,改善炉水品质。
6.8.2 排污时应缓慢进行,以防止水冲击。如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应停止排污,待震动消除后,再进行排污。为提高排污效果,在预热排污管后,可将二次阀
可将二次阀反复开关几次。
6.8.3 定期排污时,应注意监视给水压力和锅筒水位的变化,并维持水位正常。锅筒排污持续时间,当排污阀全开时不宜超过半分钟;其余的每一循环回路,不宜超过15秒种,各循环回路的排污必须依次进行。
6.8.4 排污时,严禁使用加力杆(套筒),敲击等方法强行开启排污阀。排污阀不能开启时,可暂停该回路排污,应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问题及结果予于记录。
6.8.5 当两台或多台锅炉共用同一根排污总管时,而每台锅炉排污管上又无逆止阀时,严禁同时排污。
6.8.5排污完毕后,待排污管自然冷却后,检查各排污阀后的管道是否烫手,确认各排污阀是否关严。如排污阀内漏,应查明原因,予与消除。
6.9. 转动机械的运行:
6.9.1 对水泵、风机、上煤和除渣等转动机械,在启动前,须检查各转动部分应无摩擦和异状现象,转向正确,轴承油位计不漏油,油位正常,油质清洁,轴承冷却水充足,通畅,传动皮带无跑偏及脱落现象,联轴器完好,安全护罩完好,地脚螺栓牢固。
6.9.2 水泵启动前,向泵内灌满水并排出泵内空气。泵启动时,应缓慢开启进水阀,当水压达到规定值时,再缓慢开启出水阀,并调节好给水量。
6.9.3 风机启动时,应关闭其进口调节挡板,当风机启动运转正常后,再缓慢开大进口调节挡板,并调节好风量。
6.9.4 运行中,定期检查转动机械电机的电流和温升,其电流和温升不得超过规定值。
6.10. 自动装置的运行:
6.10.1 投入自动装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自动装置的调节机构完整好用;锅炉运行稳定,参数正常。
6.10.2 自动装置投入运行时,仍须监视锅炉运行参数的变化,并注意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避免因其失灵而造成不良后果。当采用自动装置控制锅炉水位时,应特别注意监视锅炉水位表中的水位防止发生缺水(满水)事故。
6.10.3 使用微机控制的锅炉,在微机投入运行后仍须监视锅炉一次仪表的指示并加强巡回检查,防止因一次表失灵造成微机控制失误。
6.10.4 锅炉运行不正常,自动装置不能维持锅炉运行参数在允许范围内变化或自动失灵时,应将有关的自动装置解列。
6.11. 巡回检查
锅炉运行中,运行人员应定时对锅炉房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以便及时发现锅炉设备的隐患和故障,保证其安全运行。巡回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6.11.1 水位、汽压、汽温正常、安全附件和测量、控制仪表以及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6.11.2 受压元件各可见部位无鼓包、变形、渗漏等异常现象。
6.11.3 炉墙无裂缝、倾斜或倒塌,钢架未烧红或变形,炉门完整,开关灵活。
6.11.4 汽、水及排污管道和阀门无泄露(包括内漏)现象,阀门开关灵活。
6.11.5 锅炉燃烧工况良好,供汽正常。炉内无异常响声(主要是漏水、漏汽声)。
6.11.6 燃烧设备及其他转动机械完好、冷却、润滑正常。
6.11.7 煤、水、电、汽等计量仪表指示正常。
6.11.8 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6.11.9 运行人员还应保持锅炉设备各部位和工作场地周围的整洁,做好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水、无油垢。
6.12  紧急停炉:
紧急停炉也称事故(或故障)停炉,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6.12.1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6.12.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6.12.3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6.12.4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6.12.5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12.6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12.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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