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气安全管理
(1). 煤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才准使用。
①新建煤气设备和改进或大修后的煤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确实符合技术条件者。
②较长时间停用的煤气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热工负责人、技术人员会同加热工检查试验认为合格者。
(2). 使用煤气设备应建立设备卡片、运行记录、交接班等制度。
(3).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煤气安全专业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煤气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 准独立操作。
(5). 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厂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6). 在煤气危险区域必须设有“煤气危险”,“严禁逗留”的指示牌或标语。
(7). 煤气设备通入煤气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危险区和在煤气危险区域内有火种及在煤气危险区上空停留吊车。
(8). 已通有煤气的设备禁止重压、悬挂重物和用重物敲打碰击,并禁止动火检修。
(9). 必须设有专门的煤气低压警报器。警报器音响不可与其它音响混杂,并定期试验,确保经常好用。
(10). 加热炉周围加热操作平台的CO含量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各区域应每月进行一次微量分析。
(11). 煤气设备内通有煤气以后,必须保持正压,以免空气吸入。
2. 煤气放散和爆发试验规程
(1). 当煤气通入管道时,必须进行放散,放散的煤气量应相当于通入煤气该段管道容积的三倍。其放散效果决不能单凭放散的时间进行估计,放散后必须进行爆发试验。
(2).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向室内放散煤气,以免煤气流入室内和工作区域引起中毒事故,为此,放散后必须进行爆发试验。
(3). 煤气放散时,应保证不发生爆炸事故,在无风向及风向不定的情况下,放散管周围40米内必须隔绝火种,在风向稳定时,下风头半径为40~50米度角的扇形面积范围内,应隔绝火种。
(4). 煤气放散完即进行爆发试验工作,爆发试验人员要带好氧气呼吸器,取样地点周围严禁明火。
(5). 在取样之前用煤气赶走筒内之空气,取样后立即进行点火试验,煤气着火后,燃烧稳定直达筒底时,即表示煤气质量好,可以使用。否则要查明原因,设法解除故障,直到合格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