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开业要求
1.资质认定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a.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b.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c.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d.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e.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2.申请与审批程序a.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b.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c.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d.对于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e.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f.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单位运营资格,由国务院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条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门核发)a.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b.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c.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d.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牌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1.托运要求a.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b.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c.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