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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火灾隐患“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

作者:李舒瑜  来源:深圳特区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1日

  今年起,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不仅包括单位名称,也包括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对跟踪督查不力、瞒报、漏报、漏管的责任人将实行问责制。这是记者从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的。

  刚刚公布的《深圳市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管理规定》,对“黑名单”的公布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根据规定,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每季度公布一次,消防局批准列入火灾隐患“黑名单”的单位,应在每季度消防形势分析会公布“黑名单”后,次日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各区政府通报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的情况。

  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已确定的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应重点督促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消防局须组织对解除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进行抽查、复查,对跟踪督查不力、瞒报、漏报、漏管的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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