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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作者:重庆市安监局  来源:重庆市安监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14日

近日,重庆市政府安委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推动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加强对交通、安监、煤监、消防、建设、质监等行业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企业的重点监管。

一是制度的适用范围:全市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建筑、工商贸等企业事业单位。

二是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凡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己确定3次以上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无实效的;谎报、瞒报事故的,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三是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本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执行黑名单制度。

四是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管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监管措施:对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必须每个月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列入区县(自治县)“黑名单”的企业,必须每个月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先进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延长一年重点监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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