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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热死”应以安全事故追责

作者:广州日报  来源:广州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5日
短短3天,竟有8名户外劳动者接连被“热死”,真是触目惊心!酷暑高温,曝晒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软肋,更折射出制度的苍白和无力、人性的缺失和沦陷。

  7月30日至8月1日,由于高温肆虐,济南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院收治了许多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8月4日《中国青年报》)

  短短3天,竟有8名户外劳动者接连被“热死”,真是触目惊心!酷暑高温,曝晒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软肋,更折射出制度的苍白和无力、人性的缺失和沦陷。

  有人哀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迄今已过半个世纪,许多“暂行”条文已过时,加快立法刻不容缓。

  可我们怎么就忘了更加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了呢?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一些省市制定的《安全生产条例》,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对高温劳动者防护不到位,造成工人中暑死亡,当然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令人悲哀的是,几乎所有职工“热死”事件,都被作为意外事件而草率处理——在他们的病历上,“所在单位”一栏均写着“无”,最多只是在职业一栏中写上了“工人”或是“农民工”字样。这和那些矿难相比,更加令人痛心。最起码,矿难发生之后,有关部门还要成立相应级别的调查组,有关责任人会被就地免职并接受处理。而3天8命竟然人间“蒸发”了!

  工人“热死”,应以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追责!对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依法严肃追究他们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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