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深圳:企业每年须按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作者:杨丽萍  来源:深圳特区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9日

  11月 17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了《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规定》要求,企业须每年按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按《规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专职的)。

  《规定》的一大特点是明确了企业必须每年按照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带仓储)、储存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其他企业按照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提取。

  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