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3.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了预见部分填塞的,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五)违章操作处罚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操作巡视人员,每天不间断在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对违反爆破安全生产管理规程的施工人员和施工现象进行罚款处理。安全巡视人员:张晓春。
处罚办法
无专人指挥,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扣200元/次。
起爆开关箱和起爆钥匙管理不善扣200元/次。
雷雨采用电起爆扣500元/次。
未按规定处理哑炮扣200元/次。
爆破后未经检查危石而进场清理石方扣400元/次。
爆破材料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扣5000元/次,私自转让的扣5000元/次,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罚100元/人次。
警示牌管理不善,造成遗失除制作费用由此负责外,另处以100元/块罚款。
(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组织机构:
经理部成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成员:工程部、安全科、办公室、财务室,及司机班。
2、职责:
(1)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电话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指挥部、总监办、和安全监督等部门。
(2)组长接到险情后,分析紧急状态确定相应报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系统立即投入运作,在现场设立指挥场所,相关人员到位,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透水、触电、高处坠落等事态扩大,将人员和机械迅速撤出危险区。
(3)副组长:协助组长组织应急所需资源满足应急需求,与项目外应急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日常工作和应急响应准备状态
(4)危险源风险评估组: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评估施工现场以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源的风险,指导安全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控工作、减少和避免危险源的事故发生,完善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资料信息,为应急响应的评估提供科学、合理、准确的依据;为应急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响应支援措施。
(5)现场抢救组:由项目副经理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伤员情况,制定抢救方案,联系就近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会同项目抢救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处置工作。
(6)技术处理组: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相关人员参加,工程部参加,制订其可操作性的应急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技术储备、图纸。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文件。
(7)伤员营救组:由项目副经理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伤员情况,制定伤员营救方案、进行事故现场伤员的营救、转运等工作,联系就近医疗单位进行妥善的营救治疗工作。
(8)消防灭火组:消防灭火组由安全科负责人担任组长,项目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制定灭火方案,组织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灭火工作。
(9)后勤供应组:后勤供应组由项目财务、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制订物资计划,检查、监督、落实物资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总指挥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响应物资资源到施工现场。
(10)善后工作组:组长由项目经理负责; 项目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主要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关矛盾。与保险单位一起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慰问伤员及家属。
(11)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保护事故现场、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总结。
(七)预案中的事故报告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经理部、上级主管单位以及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有关部门。
1、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事故报告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的大小程度和隶属关系,由经理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4、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