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 交底时间 | ||||||||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 安全电压 | 交底人 | |||||||
交底内容: 1、在下列情况下施工现场照明应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1) 室内线路和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的; (2)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工作场所; (3) 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的。 2、在地下室内或潮湿场所施工或施工现场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照明变压器和照明灯具。 3、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4、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照明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型,一、二次侧均应装熔断器,其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零。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6、严禁将照明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和特殊潮湿的地下室使用。 7、使用手持式安全电压照明灯具,应采用有良好绝缘且耐热、防潮手柄的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的电线应采用三芯橡套软电缆。 8、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如地下室、人防层)特殊工程,必须备有携带式低电压应急照明电源。 | |||||||||
工地负责人签名 | 被交底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