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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事故共享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1日

第一条  未遂事故是事故的一种形式,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损失的事件;也指由于设备设施自身的故障、隐患,或工艺不合理、“三违”作业、自然或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了险情,在事故即将发生之际,被及时发现并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或设备的联锁保护等因素起作用,阻止了事故发生的事件。
        第二条  为吸取事件的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属下油库。
        第三条  未遂事故的处理,参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即发生未遂事故的单位,对事件要及时上报,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在事故台帐中登记,做到“四不放过”。
        在处理事件时,按各级安全环保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人员,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未遂事故分类:
        未遂事故分类参照事故分类进行,分为:火灾事件、爆炸事件、设备事件、生产事件、交通事件、人身事件;按事件性质分为责任事件、非责任事件或破坏事件。
        第五条  未遂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未遂事故的单位,由注册安全主任组织安全环保委员会成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件处理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对事件进行登记、上报。
        二、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件要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找出经验或教训,以指导各单做好安全管工作。
        第六条  未遂事件经验教训共享
        公司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要进行内部通报,并在公司安全管理处备案。各油库对公司通报的未遂事件,应结合本油库实际,及时组织员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和防范同类事件的发生。油库组织分析讨论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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