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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与控制——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控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31日

    (2) 工伤保险的职能

    工伤保险的职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工伤补偿:根据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同情况提供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

    ② 事故预防与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和社会关注企业安全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③ 康复:从单纯经济补偿向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转变,是现代工伤保险的显著标志之一。这是积极主动的功能。职业康复工作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和社会在工伤保险费用上的支出。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紧密联系起来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

    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建立夷始就确立了下列原则:

    (1) 强制性原则

    强制性原则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凡立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企业、雇主都必须参加,依照法定内容履行应尽的义务。

    (2)“无过失补偿”原则:也称无责任赔偿原则。按照该原则,不论工伤事故的原因出自哪一方,都应依法按规定对受伤害者给予经济补偿。

    (3) 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事故属职业危害,是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组成部分。因此,个人不必缴费,而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定保险费用。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4) 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在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待遇中,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高。

    (5) 经济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除了被动的基本经济生活保障功能外,还应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及时抢救治疗、有效的职业康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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