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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的基本原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1日

        1. 可能预防的原则
        人灾的特点和天灾不同,要想防止发生人灾,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则上讲人灾都是能够预防的。因而,对人灾不能只考虑发生后的对策,必须进一步考虑发生之前的对策。安全原理学中把预防灾害于未然作为重点,正是基于灾害是可能预防的这一基点上。但是,实际上要预防全部人灾是很困难的l不仅必须对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还必须对人的方面的原因进行探讨。归根结底,必须坚持人灾可能预防的原则,必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
        在事故原因的调查报告中,常常见到记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所谓不可抗拒,是认为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不能避免的意思。如果站在防止这个事故再次发生的立场考虑,应该不是不可抗拒的。通过实施有效的对策,可以防患于未然。
        过去的事故对策中多倾向于采取事后对策。例如针对火灾、爆炸的对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结构,限制危险物贮存数量、安全距离、防爆墙、防液堤等,以便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设备等以便早期发现、扑灭火灾;设立避难设施、急救设施等以便在灾害已经扩大之后作紧急处置。即使这些事后对策完全实施,也不一定能够使火灾和爆炸防患于未然。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妥善管理发生源和危险物质是必须的,而且通过这些管理方式是可能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的。当然为防备万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对策也是必要的。
        总之,作为人为灾害的对策应该是防患于未然的对策比事故后处置更为重要。安全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前的对策上,这也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 偶然损失的原则
        分析灾害这个词的概念,包含着意外事故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这两层意思。
        一般把造成人的伤亡、伤害的事故称之为人身事故,造成物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物的事故。
        人身事故可分以下几类:
        (1) 由于人的动作所引起的事故  例如,绊倒、高空坠落、人和物相撞、人体扭转;生产中的错误操作等。
        (2) 由于物的运动引起的事故  例如,人受飞来物体打击、重物挤压、旋转物夹持、车辆压撞等。
        (3) 由于接触或吸收引起的事故  例如,接触带电导线而触电,接触高温或低温物体,受到放射线辐射,吸入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
        这些人身事故的结果,在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引起骨折、脱臼、创伤、电击伤害,烧伤、冻伤、化学伤害、中毒、窒息、放射性伤害等疾病或伤害,有时造成死亡。
        对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法则,例如跌倒这样的事故,如反复发生,将会遵守这样的比率:无伤害300次,轻伤29次,重伤1次。这就是众所周知的“1:29:300”法则。这个比率是学者海因里希从很多伤害事故统计数字中总结出来的。
        实际上随事故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坠落、触电等事故的重伤比例非常高。因此,这个法则并不只是数学比率的意义,而是意味着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因而,事故和损失之间有下列关系;“一个事故的后果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各种事故常常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损失。
        也有在事故发生时完全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件(nearaccident)。
        但是,即便是像这种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件,如再发生,会产生多大损失,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不能预测。因此,为了防止发生大的损失,惟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因而可以说,事后不管有无损失,作为防止灾害的根本的、重要的工作是防患于未然,因为如果完全防止了事故,其结果就避免了损失。
        灾害是由事故及其损失两部分构成,同样的事故其损失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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