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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送与调查处理义务主体的理解

作者:李学娟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清,焦点集中在由谁行使行政处罚权。如果此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之后显的更为突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建筑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时不按照该规定实施,以致于不能按时结案。使得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结案时间超过重大事故上报时间,造成调查组各成员部门及相关部门系统内逐级上报迟缓。

  五、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的义务主体应遵循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义务主体的理解归根到底要解决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事故发生后,由谁报告,报告给谁,怎样报告;另一个层面是事故发生后,由谁组织调查,怎样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由谁做出处理决定,由谁执行处理决定,怎样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做的原则性规定,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企业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本条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就应当担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的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意味着从2004年2月1日开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各种行为要接受该条例的调整,而且过去所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中与该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应当从此日废止。
  
  综上所述,我认为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义务主体及所遵循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统计报告方面
  1、当建筑职工伤亡事故发生时,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四级(包括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所在地主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

  3、以上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系统内逐级上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逐级报送至建设部。

  4、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送调查组各成员部门,事故调查组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以上2、3条所列程序进行系统内逐级上报;

  5、统计报告的各义务主体应尽快建立建筑安全事故的网络快报系统,以实现建筑安全事故快报的信息化管理,确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事故的统计报告。

  (二)调查处理方面
  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在企业内部公布调查结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企业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发生建筑职工伤亡事故企业所在地主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在接到三、四级事故报告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以上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结论并抄送事故调查组的各成员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结论后,应当代表事故调查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调查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宏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应由其组织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事故的最终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公开宣布处理结果;3、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一、二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查组按照三、四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上报人民政府;

  4、理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分清职责,各司其职,使企业纠偏归正。

  (三)特别重大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程序严格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详细内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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