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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送与调查处理义务主体的理解

作者:李学娟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5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九条规定: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第十条规定: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组织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第四款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第六款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第八条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建设部建办质[2003]23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中又重点强调,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2004年2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在其第五十条中对建筑安全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的义务主体又做了原则性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四、我区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00年以来,我区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并趋于平稳。连续三年没有发生三级(包括三级)以上建筑安全事故,事故起数和百亿元产值伤亡率逐年下降。但是,全区建筑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得到系统控制,“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依然存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我区各建筑职工伤亡事故发生企业及各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基本能够遵循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安全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程序。建筑职工伤亡事故发生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能够立即奔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如果是轻伤事故,企业能够立即自行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如果是重大事故,能够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这些部门也能以最快速度组成联合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企业所报送的事故书面报告、调查组履行调查职责、遵循调查程序、做出的调查笔录、以及出具的调查报告基本规范。企业能够积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整改。责任能够追究到上止企业安全负责人,甚至法人代表,下止事故当事人。其中项目经理是责任追究的重点。特别是2003年,我区建设厅制定了6项措施很抓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加大对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一)年内凡发生一起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企业资质半年;(二)年内凡发生两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企业资质半年;(三)年内凡发生三起1人死亡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企业资质半年;(四)年内凡发生死亡1人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降低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五)年内凡发生两起死亡1人或一起死亡2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并且五年不得重新申报;(六)年内凡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终身不得重新申报。并根据以上规定对2003年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11名项目经理进行处以降低或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处理;2家施工企业进行处以企业资质挂暂或降级的处理。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能够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在事故统计报送、调查处理过程中,没有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现象。也没有发生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我区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送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义务主体不严格遵守事故统计报送和调查处理时限规定及程序。其成因如下:
  (一)、在事故发生后,企业和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将精力放在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及事故调查上,而忽视了报送时限的遵守。
  (二)由于我区建设系统没有完全实现信息化管理,无法统一建立网络平台。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只能靠电话、信件传递,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造成报送时间的客观延误。由此,连锁反应,造成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建设部报送的相对迟缓,不能很好的发挥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之间网络化快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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