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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辩证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14日

事故给安全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很大。坚持用辩证的观点认识安全防事故工作,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增强预防事故能力,是促进广安稳定和推动安全发展创新的重要课题。

事故是可以认识的

广安每年要投入很大精力防事故,但事故仍像幽灵一样在安全生产中徘徊。事故有突发性、偶然性等特点,发生事故的不确定因素太多,让人感到突然,这样就使事故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其实,只要做深入的辩证思考就会发现,事故同任何事物一样,是可以认识的。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联系和发展变化的,而且是有一定规律的。事故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问题,人微言轻一种矛盾,也遵循一般矛盾发展的规律,同样可以认识。因为任何一起大的事故的发生,都是要经过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经过一些微小变化到逐步激化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哲学,把辩证法的法则变为生活和工作的智慧。就拿量变质变规律来说,关注着身边的人和事发生的微小变化,促进有益因素的发展和积累,就能防止不利因素,及时化解矛盾,避免事故的发生。运用这一规律,关键是要善于发现和注意量的变化。因为,事故在量变阶段不显著,往往不易觉察,但又有征兆可寻。只要善于见微知著,以小见大,一旦察觉到苗头就警觉起来,事故是可以认识的。在对待事故问题上,就怕麻木不仁,熟视无睹。这里的关键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把量变质变的哲学原理变为发现事故的智慧。

有些人认为,事故的发生都是偶然的变化,不好捉摸。这种认识给生产第一线的干部带来很大精神压力。他们在一边抓工作的同时,一边在提心吊胆,总在担心不知什么时候又会冒出个什么事故来。把事故看成是偶然现象的堆积,认为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是对唯物辩证法关于必然与偶然理论的误解。辩证法认为,任何偶然性的背后,都有必然性支配着。没有脱离必然性的偶然性。事故是安全生产建设中矛盾发展的一种激化形式。员工之间的矛盾,上下级之间的矛盾,人与机器的矛盾,人与环境的矛盾等,只要有矛盾存在,就可能发生事故,这是必然性;哪一天要发生什么事故,发生在哪个单位,是偶然性。偶然发生的事故受必然性支配,从二者关系出发,对事故的发生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这就要求我们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做好预防事故的工作。

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有些人总是认为事故发生太突然,防不胜防,干其他工作敢立军令状,唯独对预防事故工作感到心里无底数。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

唯物辩证认为,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因为人们对一般事故的预防积累了一些知识,比如,某些事故与季节有联系。冬季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夏季易发生淹亡,雨季易发生雷击,旱季易发生火灾。某些事故又与执行某些任务有联系,执行大的任务转换都会带来环境、工作强度和人员思想、生理等方面的变化,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变化更大,比较容易发生事故。某些事故的发生还与驻地特点有一定的联系,如驻边远山区的易发生翻车事故,驻沿海地区易遭台风、雷电袭击等等。掌握了这些特点,就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根据已知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也是预防事故的好办法。

事故有不断重复的特点,可以根据事故重复出现的现象,摸索和掌握其发生的一般规律,掌握预防主动权。安全管理条例对安全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不少单位还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这些都是对预防事故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不折不扣地按照这些规定办,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某大单位对近五年来发生事故的原因所作分析表明,有98%是没有近规章制度办。预防事故就应当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章制度抓起。由于安全生产条例是从原则上、全局上讲的,人们对这些原则缺乏深刻认识和理解,遇到各种情况仍然不知道如何预防,所以还应根据编印预防各种事故的具体案例,开展生动形象的教育,以提高大家预防事故的能力,同时加强预防事故的训练。

预防事故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全面抓,又突出重点。比如,重点事故要重点防。安全生产发生的事故中易燃易爆事故的比例比较大,其中因违章违纪因素比较多,因而关键是加强人员管理教育和安全预防措施,重点是强化法纪观念。又比如,重点部位要重点管。小远散直单位是发生事故的重要部位,尤其要重视对这些单位预防工作的指导。

发生事故并不可怕

害怕事故在安全生产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有些生产一线的领导干部,几乎到了谈事故色变的地步,致使有些单位被事故束缚了手脚,不敢创新,不敢放手抓工作。为了避免事故,有的单位连该生产的产品也不敢生产,该保证质量的项目不敢保证。消极保安全,其实是回避矛盾,对安全发展长远建设是非常有害的。

害怕事故是认识上的片面性,把事故看成绝对的坏事,看不到坏事可以变成好事。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人类的智慧就是在一次一次吃”堑”中增长起来的,无数人的成功都是在失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通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的总结,得到深刻的教训,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以后的工作就有了正确的指导。发生事故不要悲观泄气,更不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精神状态不对头,对部队建设的危害在某种程度上比事故的危害更大。


害怕事故,与领导机关对事故的处理也有关系。在有些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事故定乾坤”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治安全生产要严,对重大事故要严肃处理,这是对的。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用全面的观点评价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领导。一般说来,发生了事故,说明这个单位在工作上存在问题。尤其是连续发生事故的单位,说明工作不落实,原因一定要找准,板子一定要打实。但也不能以偏概全,抹杀他们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对因事故而受到处分的干部也要一分为二,不能”一棒子打死”,要为他们吸取教训创造有利条件。这对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是十分重要的。领导事故处理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如果对大胆探索、认真训练中出的一点事故处理揪住不放,百般指责,而对消极保安全的单位和人重奖重用,就会造成错误导向。不搞改革、训练,坐在那里不动弹当然不会发生事故,然而如鲁迅所言:”这毫不动弹,却也就是一个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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