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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常识“反三违”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6日

“反三违”具体内容
        第一条  针对危化品生产易燃、易爆,人员易中毒、高温易烧伤、烫伤等特点,要求每个员工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人人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第二条  每个员工都应掌握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知道灭火器材放置的地点,并会正确使用,发现火情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三条  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员工、管理人员、实习、外委人员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车间、工段班组),并考试合格,否则不得安排工作,员工要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生产原理、工艺流程、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懂设备性能构造、原理,懂尘毒危害及防护措施;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防和防护器材。)
        第四条  从事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必须佩带防毒面具,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上班前,要保证有充足的睡眠和良好的休息,班前、班中不许饮酒,不许把小孩带进厂区内。
        第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作业场所,应按规定将工作服及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衣袖要扎紧,衣着不得开口飘动。不许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等不合乎规定的服装进入工作现场。
        第七条  工作时间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不脱岗、串岗、不闲谈打闹,看书、打瞌睡、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第八条  生产现场,工作地点应保持整洁、明亮、卫生,随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跑、冒、滴、漏,保证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现场毒物、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坚持文明生产、文明施工。
        第九条  生产区域,任何地点禁止吸烟。
        第十条  禁火区内,严禁违章动火,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经批准,没有与生产系统隔绝,没有按时进行动火分析,没有清除易燃物,没有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不许动火。
        第十一条  一切存放有爆炸危险品的库区,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十二条  安全装置、防护罩、消防设施、防毒器材、通风设施、安全联锁、标志信号、监测仪器等一切安全设施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不许擅自停用、拆除、移动、挪用,以保证安全有效可靠。
        第十三条  厂区内要按指定道路通行,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规则,注意来往行人,骑摩托车不得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交通工具要在指定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必须定期审验和考核,严禁无证开车,无令出车,带病出车,超速行车,违章行车,厂区内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
        第十五条  厂区内交通道路,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通道必须保持平整,畅通无阻,照明必须良好,生产现场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占用道路要办有关手续,并设置围栏路障和醒目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十六条  窨井、地沟、池坑、设备安装孔、吊装孔、铁蓖子、盖板及危险边缘必须盖好或设置防护栏杆,如需打开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红灯示警。
        第十七条  生产操作和施工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做到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盲目操作。
        第十八条  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违反工艺条件和安全规程,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生产记录,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联系、勤调节)严防“三超”(超温、超压、超负荷),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更改工艺技术指标,如需要更改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一切检修工作和施工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等许可手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许检修,规格不明的材料禁止使用或随意代用。每次进入现场前必须与当班负责人联系并经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车间要为安全检修创造良好条件,检修的设备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符合安全要求,检修后安全装置未恢复,现场未清理干净不许投入运行,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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