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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内涵与主要特征之管见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0日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保证体系。目前,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与理解还在在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理解为政府与政府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或政府与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从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以为签订了责任书或责任状就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结果是将建立责任制变为签订责任书或下达责任状的一个仪式或一场会议中的一项议程,这种以责任书或责任状代替责任制的做法完全违背或偏离了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位甚至流于形式的一个深层原因之一。系统论的观点认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通常要包括三个特征,一是一个系统通常要包含两个以上的要素(或子系统),二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相互联系,三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供求关系产生特定或相应的功能。同样,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从其内部各有关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看,它应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二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明确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包括三个,即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而这三个大的主体又包含的若干个相关、具体的主体。具体是:(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上的总体责任。所以《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也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所应履行的职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也将行政村、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作为一个领导责任主体,实现了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及有关职能的向基层的延伸,形成了一个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网络,这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及特点的要求。(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在自己监管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履行和落实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内容的强制性。内容的强制性就在于将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同层次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并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这种责任一旦确认后,对于有关的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通常,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强制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对于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加以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二是来源于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相关岗位的限定或规定,也就是工作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具有对称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称,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也不管是领导或是从业人员,都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岗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这是因为安全并是不一项可以分离的独立工作,它融合、依存于整个社会、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所从事的社会经济、生产经营及个人的具体作业过程之中,只有当所有的主体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的要求做好自己该做的,安全才有保证。三是来源于某种工作或某项活动的收益与风险所存在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要获得一定的收益,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的形式既表现为各种主体必须承担的各种责任,也表现为为控制这种风险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必须开展的工作和所必须支付的代价,这在生产经营单位表现得尤为明显。

    3、运行的规范。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运行是一个完整、严谨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较为明显的规范性:一是运行环节的规范性。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的环节主要包括的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各种主体通常能依法依规或工作要求,逐项推进、逐项落实;二是责任内容的规范性,即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具体化,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并以一定的形式、格式加以确定;三是责任考评规范性。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可以进行规范的考评,就是通过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制度,研究制定全面、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对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制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4、结果的约束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结果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具有约束性、具有较强的压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他们政绩、业绩的考核与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约束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渠道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或公布,让政府、社会的有关方面对相关主体落实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监督。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罚,即通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奖罚规定,明确各层次责任主体可能得到的奖励类型、奖励档次、奖励形式或可能承担的责任类型、责任档次、责任形式,对责任制落实好的政府、部门、单位给予相关的奖励,对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或由此而造成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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